【周梓樂死因研訊】周梓樂家屬大狀質疑兩專家證供
2021-01-06 00:00
鄭大狀稱,政府化驗師鄭郁棋博士依賴警方提供的證物作分析,惟警方早在前年十二月已循意外方向調查案件。鄭博士曾在庭上提出六點證據,支持周梓樂是誤以為石牆外有行人路,自行跨越石牆的說法。然而,證據純屬其大膽推測,完全沒有事實根據。鄭博士的推論基礎亦存在很多掣肘,包括他收到的資料是否完整、閉路電視的盲點是否有人出現等。加上,鄭博士的證據來自警方,若陪審員認為源頭有問題或未夠穩妥,可選擇不接受。
鄭大狀亦認為骨科醫生兼運動神經專家江金富醫生僅引用學術文章、從簡單物理角度推斷周梓樂墮下的情況,說法不能完全套入本案,更直言江醫生「積極進取」引領陪審團,相信周梓樂是意外失足從高處墮下,惟江的假設純粹建基於其個人想法,沒有證據支持。若陪審團對其導向性與積極性感到猶豫,懷疑他是否持平,就不應跟從其意見。
熊大狀則就警方有否見危不救及施放催淚彈等事項作陳詞指出,多位證人均確認警方沒有干擾或阻礙救援,亦沒要求警員留下協助。對警方而言,當時停車場內可能有潛在罪犯,故繼續掃蕩是刻不容緩的行動。細搶救車消防員僅花數秒清理路障,質疑是否要警員出手清理才算完成責任。加上,當時尚在「十字路口」造成阻塞,令細搶救車無法駛入唐俊街是在上址聚集的示威人士;而廣盈閣物業管理處容許違泊私家車擋住消防閘,若果陪審團認為救援有延誤,管理處難辭其咎。
熊大狀強調,本案沒證供顯示警員使用催淚彈及布袋彈時,違反警隊內部守則及國際公約,周梓樂中彈之說亦僅屬傳聞證供。更何況多位證人均確認,𦘦事位置一帶只得非常淡的催淚煙氣味,不會造成不適。
代表消防處的陸栩然大狀表示,消防處的十二分鐘承諾是服務指標,但消防員及救護員需要視乎情況,包括其自身安全。在周梓樂送往醫院期間,救護員已盡其所能搶救,同時通知伊利沙伯創傷中心準備。案件編號:死因研訊九三二——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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