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周星馳7000萬佣金 于文鳳被裁定敗訴
2020-12-24 00:00
于文鳳在二〇一二年首次入稟高院,狀書透露周星馳曾〇二年四月分別以口頭方式答應她分享投資利潤一成,和以書面方式月薪二萬元聘請她擔任財務顧問工作。後來于文鳳修改狀書內容,維持書面協議的日期,但修改口頭協議是〇二年年尾至翌年初發生。法官坦言,改動中仍沒有提及,以甚麼方式計算物業價值,以市價抑或成交價去擬定物業,不排除書面合約和口頭協議並沒有任何關係。
而于文鳳在庭上作供時亦不時提出新證據,部分甚至跟她的誓章內容有所偏離,但無論如何內容,均沒有反映于文鳳有向周星馳解釋協議條款,和要求他同意和簽署條款。法官不排除,于文鳳憶述的電話訊息,是分隔開地發送的,導致對方不認為訊息有任何商業意思。于文鳳在庭上又憶述,周星馳為了讓她在個人公司工作而答應利潤分配和叫她「做住先」。法官認為,既然對方回應她「做住先」,反映他對協議仍有不清楚之處,並非同意她的建議,只是純粹叫她加入公司再視乎往後發展。
法官不接納,于文鳳形容書面協議中的兩萬元月薪只用作她的飲食和交通開銷,既然雙方同意書面協議是為了「正式化」于文鳳與周星馳的工作關係,為何他們不將「薪金只作基本開銷」等類似條款寫在合約上,法官認為,于文鳳是出於對周星馳的情侶關係而答應工作,而且感覺上基於于文鳳的個人背景,她毋須太擔心自己收入來源。
反而周星馳所提出的版本指,他在同年某日在住宅陽台提出以物業投資利潤分成作為饋贈,儘管周星馳在毫無預備或理由下訂下一成的水平,法官認為作為饋贈的情况,他的解釋合情合理。反而于文鳳擬定商業協議時,則沒有向對方提供任何細節或條款便草草訂了一成,法庭很難相信周星馳沒有任何追問,便答應她「OK」。而且當法庭接納該分成僅屬饋贈,便解釋到為何于文鳳在口頭承諾五年後才第一次索取分成,因為交易並沒有任何急切性,同時也解釋到為何兩人毋須將承諾內容在白紙黑字上重新記錄下來。
在商業層面上,法官認為于文鳳口中的協議,違反一般商業原則。根據條款,所有投資成本由周星馳獨自支付,而于文鳳可獲分利潤毋須蒙受任何風險。法官認為這份傾向優待于文鳳的協議,只是反映兩人在熱戀中,並沒任何商業意味。另外,協議內容空泛粗疏,許多細節字眼均沒有詳細解釋,法庭難以接納沒有準確內容的協議為有效法律文件。
案件編號:高院 民事訴訟一五八四 二〇一二 一二四三 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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