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上訴圖推翻定罪 稱只知陳婉玉「做會計」

2020-12-1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於二〇〇四年負責航空事務期間,收取與他發生婚外情的賭王何鴻燊三太胞妹、時任港聯航空(HK Express)及港聯直升機(Heli Express)的董事及股東陳婉玉五十一萬款項,以支付西半山羅便臣道雍景臺豪宅單位的臨時訂金。馮永業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去年九月被判囚九個月,已服刑完畢的馮永業昨向高院提出上訴以推翻定罪,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馮當時只知道陳是「做會計」,並不知道陳的全名,即遭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兩人於案發時等同夫妻關係,竟會「連名都唔知,一齊咗咁多年都唔知名」。上訴庭聆聽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代表馮永業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陳辭稱,案件原審在完成結案陳詞後,終審法院才頒布曾蔭權翻案得直的判詞,該判詞徹底改變罪行的法律原則,控方有責任提供一個交替性不涉及賄賂的定罪基礎,由於控方當時沒有提供此交替基礎,讓辯方沒有機會就此抗辯。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指:「我唔同意有新嘅法律原則,接受賄款之後無披露利益衝突,又無迴避有關港聯嘅公務,必定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前啲案全部有o依個議題出現㗎啦」。律政司的外聘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強調,曾蔭權案並沒有定立新原則,而是沿用舊有原則。

楊官續指,馮當時的唯一答辯理由是馮不知道陳婉玉是港聯的董事及股東,而原審法官裁定馮無可能不知道陳的身分,「件案就係咁簡單」。楊官認為本案與曾蔭權案的案情完全不同,「兩單唔可以比較」,曾蔭權案的判詞有無頒布,「我覺得無重要性」。楊官強調:「女朋友同老婆畀錢佢無咩唔妥,唔好話五十一萬,五千萬都無唔妥,但加埋其他嘢先唔妥」,馮當時身為負責處理航空事務的主要官員,其決定對航空公司的影響巨大,「任何一個合理嘅人都諗到係唔啱啦。」

謝大狀稱,馮當時不知道陳是有關公司的董事或股東,只知道陳是「做會計」,「邊家公司都無講,唔知全名,又無交換卡片」,如馮知道陳的身分絕對會作出披露及申報。彭寶琴法官表示,陳的公司與馮的公職性質有緊密關連,「就算(陳婉玉)唔係董事或者股東,係會計都好,佢提供五十一萬的利益,咩角度去睇都響警號」,謝則解釋指此並非控方的控罪基礎。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上訴二九五——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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