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煽惑圍警總囚13.5月
2020-12-03 00:00
王官強調,儘管案中黃之鋒等三人沒有使用暴力,但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的終院判詞仍有借鏡之處,兩案均擁有相類同的社運背景,而且非法集結與未經批准集結都屬《公安條例》下的罪行。根據承認案情,黃之鋒於包圍警總前夕已透過電話訊息,安排各人的行動,黃的刑責並不止於當時提起揚聲器呼喊的數秒,而電話訊息反映他的煽惑行為是有一定計畫,絕非一時意氣的行為。
王官續指,三被告儘管角色不同,但均是積極參與者,三人在夏慤道中信大廈天橋下石壆上作出呼籲,揚言要「向黑警算帳」等貶損警方的口號,無疑是要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本案集結比其他集結更嚴重。法庭認為被告等是清楚知道當時已有超過四百人在警總外聚集。黃之鋒其後更以領導者的方式,指示示威者堵塞警總出入口 。
就規模而言,現場人數以百計,他們肯定知道會有人和應的,三人的行為又導致一輛警車無法駛入總部,車上六名警員一度被困,行為較在公園和非鬧市的主要幹道干犯案件更為嚴重。法庭亦不能忽略暴力事件發生的潛在風險,王官指,鑒於當時示威者的人數和情緒,無人受傷實屬僥倖。黃之鋒等人的行為亦導致警力浪費,警方因此要調配大量人手去維持秩序。
至於同日晚上黃之鋒和周庭移師去警總西翼車輛出入口繼續呼叫口號,黃之鋒刺激示威者拒絕談判等,運用自己的影響力去統籌眾示威者的訴求,維持了十五小時的非法集結。周庭則從旁協助黃之鋒。王官斥責他們攻擊警總,這個執法機構的標誌建築,挑戰警方權威。警方又因這次示威活動受阻,導致警方不能及時回應六十一宗報警求助個案,令求助者失去獲得救助的機會。
另一方面示威者導致財物受損,須政府花費公帑清潔塗污的外牆,和復修受損壞的閉路電視。王官坦言,黃之鋒的行為十分自私。法庭須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作出判刑,並決定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儆效尤,以保障市民的安全和財產。
就第一項三人均承認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言,由於黃之鋒案中擔當領袖角色,法庭採納較高的九個月作為量刑基礎。周庭及林朗彥則分別以七個半月為基礎。但林朗彥過往曾有四次類同案底,他獲判社服令但屢勸不改,故法庭決定加刑至九個月為基礎以收阻嚇作用。雖然黃之鋒也有一項「參與非法集會」的刑事定罪紀錄,但案發日期距離去年六月已有數年,所以法庭不會因此加刑。
最後計算認罪折扣後,就第一項控罪法庭裁定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七個月,而周庭入獄五個月。至於黃之鋒另承認的第二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十一個半月,而周庭另承認的第三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則被判囚八月。考慮整體刑罰後,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英國外相藍韜文發表聲明,敦促香港和北京當局停止扼殺反對派,他說,檢控決定必須公平,公正,香港人的權利和自由必須得到維護。
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二二八九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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