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人大有權 DQ有理

2020-11-29 00:00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十一月十一日閉幕的第二十三次會議經審議後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四名立法會議員(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與梁繼昌)經依法認定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委會是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然有權解釋《基本法》和監督《基本法》的實施,亦有權對《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在特區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是合憲的、合法的,是毋庸置疑的。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四名立法會議員就任時信誓旦旦,然而,在任期間,尋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其行為絕對是違反誓言,更在其個人社交平台上大肆宣傳;昔日的報道不鮮。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宣誓人在宣誓之後,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四人早前報名參加原定於九月六日舉行的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失去參選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資格。選舉主任明確指出其提名無效正正是他們不被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i)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所以要DQ他們的參選資格。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特區政府在七月三十一日宣布將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一年舉行。為解決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空缺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八月十一日作出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當時的決定處理的是第六屆立法會的繼續運作,並無觸及第六屆立法會議員的「去留」。

這四人經依法認定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被裁定提名無效,即不具備參選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人,仍然容許他們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由於問題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八月十一日所作的決定和其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特區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因此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層面來解決問題。決定是合理的。

若不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是表現出他們不認同一國的原則,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其實就是支持港獨主張!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立法會議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在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必須承擔一切後果,並且定下明確規則,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意義深遠。

李炳權

工程師太平紳士

工程界社促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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