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同事門匙盜36萬 貨櫃場男工一周「花光」

2020-11-2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屯門一名貨櫃場工人「唔熟唔食」,上周四涉偷取同事天水圍住所門匙,趁事主上班,入屋爆竊搬走一個夾萬,內有三十六萬現金及值五千元手表,警方翻查大廈「天眼」及追查賊車下,案發後七日,在疑犯上班地點將其拘捕,並於賊車及其住所起回其中兩萬元現金,其餘贓款仍下落不明。

貨櫃場工人遇人不淑,被同事爆竊住所,警根據「天眼」拘人。被捕三十三歲姓林疑犯,涉嫌爆竊仍被拘留,他與案中三十三歲姓古受害人,為同事關係,同在屯門一個貨櫃場內工作。

元朗警區情報組督察陳嘉曦表示,古獨居於天晴邨晴海樓一單位,上周四早上十一時許,古下班返回家中時,發現屋內有搜掠痕迹,但大門沒有損毀,受害人經檢查後發現擺放在客廳的夾萬失去,內有三十六萬元現金及一隻價值五千元手表,於是立即報警求助。

警方翻看事主大廈閉路電視,發現一名疑人離開大廈時,用手推車推走一個方形大箱,估計內藏被竊取的財物。元朗警區情報組及天水圍分區特遣隊,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及作出背景調查後,鎖定了疑犯身分及運走失物的賊車。

至於本周三下午四時許,警方展開拘捕行動,掩至屯門目標疑犯工作地點外,將涉案的林姓疑犯拘捕,在其停泊私家車上起回兩萬元現金,其後在林住所搜出犯案時所穿的衣物,但仍有三十四萬現金及手表不知所終,警方仍追查贓款去向。

警方調查後相信,疑犯早前到古住所聚會時,有人獲悉屋內放置有夾萬,頓起貪念,暗中偷走古的大門鎖匙,並於事發當日,用作打開事主寓所大門犯案。

陳嘉曦督察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一零章《盜竊罪條例》第十一條,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一經定罪,可判監十四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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