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同事门匙盗36万 货柜场男工一周「花光」

2020-11-2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屯门一名货柜场工人「唔熟唔食」,上周四涉偷取同事天水围住所门匙,趁事主上班,入屋爆窃搬走一个夹万,内有三十六万现金及值五千元手表,警方翻查大厦「天眼」及追查贼车下,案发后七日,在疑犯上班地点将其拘捕,并于贼车及其住所起回其中两万元现金,其馀赃款仍下落不明。

货柜场工人遇人不淑,被同事爆窃住所,警根据「天眼」拘人。被捕三十三岁姓林疑犯,涉嫌爆窃仍被拘留,他与案中三十三岁姓古受害人,为同事关系,同在屯门一个货柜场内工作。

元朗警区情报组督察陈嘉曦表示,古独居于天晴邨晴海楼一单位,上周四早上十一时许,古下班返回家中时,发现屋内有搜掠痕迹,但大门没有损毁,受害人经检查后发现摆放在客厅的夹万失去,内有三十六万元现金及一只价值五千元手表,于是立即报警求助。

警方翻看事主大厦闭路电视,发现一名疑人离开大厦时,用手推车推走一个方形大箱,估计内藏被窃取的财物。元朗警区情报组及天水围分区特遣队,翻看大量闭路电视片段及作出背景调查后,锁定了疑犯身分及运走失物的贼车。

至于本周三下午四时许,警方展开拘捕行动,掩至屯门目标疑犯工作地点外,将涉案的林姓疑犯拘捕,在其停泊私家车上起回两万元现金,其后在林住所搜出犯案时所穿的衣物,但仍有三十四万现金及手表不知所终,警方仍追查赃款去向。

警方调查后相信,疑犯早前到古住所聚会时,有人获悉屋内放置有夹万,顿起贪念,暗中偷走古的大门锁匙,并于事发当日,用作打开事主寓所大门犯案。

陈嘉曦督察指出,根据香港法例第二一零章《盗窃罪条例》第十一条,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一经定罪,可判监十四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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