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炒股賺錢:分啲女友好正常
2020-11-27 00:00
代表于文鳳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周星馳〇二年八月至〇四年三月易手旺角先施大廈物業,賺取一千三百萬,為何沒有與于文鳳分享一成佣金。周星馳解釋:「分成大部分都係佢提出,可能佢無提出,所以無畀到。」袁大狀又問:「點解要佢提出」,周回應:「首先,依個(〇二年底的口頭應許)係一個講法、一個心意,可能嗰陣好忙,有其他嘢做,有咁嘅諗法如果大家講起就做,可能嗰排忙唔記得咗。」根據于文鳳說法,周星馳在〇二年聖誕節以電話和短訊,承諾分享一成佣金給她。因為買入先施大廈時,並未有佣金協定,故她不獲分成。周星馳否認說法:「我同佢響聖誕節無任何Commitment。」
至於涉及〇九年山頂普樂道十六號投資買賣,于文鳳當時向周星馳索取一千四百萬,由於雙方就分成計算方式有分歧,周星馳承認兩人之間「有啲拗撬」。他堅持分成僅是「心意」,「建基於關係好好,好開心的情況之下。」但于文鳳將分成「講成一個非得要做嘅嘢,無論開心唔開心都要做。」
袁大狀質疑,既然周星馳不同意對方的看法,但為何他又簽下了普樂道十六號的分成協議,而協議上更訂明分成是「佣金」性質。周星馳坦言,因為于文鳳發生拗撬後「好唔開心」,「我唔想見到佢咁,所以決定畀錢佢,我無太在意有無寫佣金,亦無諗過文件會成為法律行為。」
周星馳與于文鳳分手後,於一一年四月仍與她分享尖沙嘴GI Mall物業股權。周星馳坦言自己無法確認何年跟于文鳳正式分手,惟袁大狀質疑他早前已在證人誓章中指他和于文鳳一〇年三月結束情侶關係。周星馳此刻澄清:「分手係指變成一個好差嘅關係,由情侶慢慢變淡,然後變成朋友關係,之後再轉差就連朋友都唔係,所以分手係指朋友都唔係嘅關係。」他憶述,一〇年三月是于文鳳提出分手,同年七月從報章雜誌才知悉對方有新戀情。
袁大狀質疑,既然一一年兩人已分開,他毋須履行承諾,周星馳重申:「依個承諾係建基於大家開心,雙方關係良好」,「當我知道于小姐有新男友,我當然明白佢嘅情況,記憶中雖然係咁,但係我哋仲維持好朋友關係、一開始,其實佢搵到佢喜歡嘅人,我都好開心。」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一五八四——二〇一二、一二四三——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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