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政府:緊急條例回歸後沿用
2020-11-25 00:00
代表二十五名泛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緊急條例》中「危害公安的情況」沒有法定定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只要主觀地認為情況「危害公安」及「合乎公眾利益」便能引用《緊急條例》,或會衍生濫用權力的風險。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如果法庭界定當下情況為「緊急狀態」及「危害公安的情況」,為定義帶來客觀性,會不會改變其立場時,李回應「或會」,但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禁蒙面法》的決定,依然禁止公眾參與討論的空間。
李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為例,指出附屬法例應有清晰明確的目的,亦不時須審視事態及設立時限,並在審視後才決定收緊或延長與否。李舉例指,早前緊急立法禁全日堂食的措施,令不少建築工人無法到茶餐廳內用餐,而需手持飯盒在街道、廁所、公園等地用餐,可見在沒有考慮到實際後果的時候過於緊急地立法,會造成許多各方面的不便,故應為《緊急條例》訂立清晰指引及限制。
陳文敏名譽資深大律師指,去年六月至十月期間,一百零三個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集會中,當中二十八個集會演變成未經批准集結,共有七成的合法集會和平完結,故不應因部分暴力示威者的行為,而認定同場的和平示威者亦在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就《禁蒙面法》剝奪和平人士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及個人隱私的權利。陳認為不讓公眾佩戴口罩並非一個輕微的禁制,市民戴上口罩才不用害怕被閉路電視等機器識別樣貌而被起底,才能放心地參與遊行集會以表達己見。
馬道立強調,近四分之一的集會演變成暴力收場並不算少,《禁蒙面法》則能提供阻嚇作用。馬官提問,當和平集會變成非法集結時,警方命令在場所有示威者除下口罩的方法可行。陳則指法庭不應忘記有四分之三的集會和平收場,而當集會變成非法集結時,警方下令驅散後應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現場,一旦示威者在一定時間後仍然拒絕除下口罩,警方才應作出拘捕,警方不應隨意拘捕一些無意作出暴力行為的和平示威者,或僅是路過集會地點湊熱鬧的市民。陳強調《禁蒙面法》不合比例地涵蓋過於廣泛的範圍,導致很多無辜民眾被捕。
代表港府的資深大狀余若海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條例》立法時,沒有向公眾諮詢等論點與整件上訴無關,《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均讓《緊急條例》在回歸後沿用,《緊急條例》在九七年前被兩度挑戰仍予以保留,故認為泛民亦需考慮到《緊急條例》的歷史。至於禁堂食令的漏洞,雖然該緊急立法並非完美,但至少能對付疫情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作出即時生效的緊急行動。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六、七、八、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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