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终极上诉 政府:紧急条例回归后沿用

2020-11-2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港府去年十月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禁蒙面法》,二十五名泛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质疑《紧急条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原讼庭去年十一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后,港府在本年四月部分上诉得直,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结及未经批准集结的情况下仍然生效。双方均提出终极上诉,案件昨在终审法院审理,泛民指《紧急条例》权力过大,就像毫无限制的「核武装置」,像发射导弹般任意订立规例,立法过程绕过立法会与黑箱作业无异。港府则反驳指《紧急条例》早在一九二二年订立后多次被使用,回归后沿用亦没有与《基本法》任何抵触,认为泛民说法恍如要求法庭忘记历史。

代表二十五名泛民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指,《紧急条例》中「危害公安的情况」没有法定定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只要主观地认为情况「危害公安」及「合乎公众利益」便能引用《紧急条例》,或会衍生滥用权力的风险。首席法官马道立表示,如果法庭界定当下情况为「紧急状态」及「危害公安的情况」,为定义带来客观性,会不会改变其立场时,李回应「或会」,但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禁蒙面法》的决定,依然禁止公众参与讨论的空间。

李以《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为例,指出附属法例应有清晰明确的目的,亦不时须审视事态及设立时限,并在审视后才决定收紧或延长与否。李举例指,早前紧急立法禁全日堂食的措施,令不少建筑工人无法到茶餐厅内用餐,而需手持饭盒在街道、厕所、公园等地用餐,可见在没有考虑到实际后果的时候过于紧急地立法,会造成许多各方面的不便,故应为《紧急条例》订立清晰指引及限制。

陈文敏名誉资深大律师指,去年六月至十月期间,一百零三个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的合法集会中,当中二十八个集会演变成未经批准集结,共有七成的合法集会和平完结,故不应因部分暴力示威者的行为,而认定同场的和平示威者亦在参与非法集结或未经批准集结,就《禁蒙面法》剥夺和平人士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及个人隐私的权利。陈认为不让公众佩戴口罩并非一个轻微的禁制,市民戴上口罩才不用害怕被闭路电视等机器识别样貌而被起底,才能放心地参与游行集会以表达己见。

马道立强调,近四分之一的集会演变成暴力收场并不算少,《禁蒙面法》则能提供阻吓作用。马官提问,当和平集会变成非法集结时,警方命令在场所有示威者除下口罩的方法可行。陈则指法庭不应忘记有四分之三的集会和平收场,而当集会变成非法集结时,警方下令驱散后应给予示威者时间离开现场,一旦示威者在一定时间后仍然拒绝除下口罩,警方才应作出拘捕,警方不应随意拘捕一些无意作出暴力行为的和平示威者,或仅是路过集会地点凑热闹的市民。陈强调《禁蒙面法》不合比例地涵盖过于广泛的范围,导致很多无辜民众被捕。

代表港府的资深大状余若海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引用《紧急条例》立法时,没有向公众谘询等论点与整件上诉无关,《基本法》第八条及第十八条均让《紧急条例》在回归后沿用,《紧急条例》在九七年前被两度挑战仍予以保留,故认为泛民亦需考虑到《紧急条例》的历史。至于禁堂食令的漏洞,虽然该紧急立法并非完美,但至少能对付疫情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作出即时生效的紧急行动。

案件编号:民事上诉六、七、八、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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