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指判感化過輕 DSE生踢警改囚30日

2020-11-1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任職文員的十八歲DSE男考生在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大三罷」期間,腳踢一名正在將軍澳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一下,觀塘法院裁判官徐綺薇在今年六月判其感化一年,律政司認為這違反判刑原則及明顯不足,要求覆核獲批,上訴庭上月改判男生即時監禁三十日。上訴庭昨頒布書面理由指出,被告襲擊警長的目的只為阻礙警務人員執法,罪行極為嚴重,很可能會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於着重其個人處境和感化主任的建議,判以感化明顯過輕,必須糾正。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辭中認為案發時,被告龔逸勤突然用其左腿踢向警長的左前小腿,而警長未有摔倒地上,亦沒有受傷,全因穿了護脛保護,只因幸運。而控方雖接納龔只是路過而不是示威者,但指出其目的必然為阻礙警長執法。因為案發當日「大三罷」部分路面被堵,地鐵關站,故當有身穿全副防護裝備的警務人員向他迎面跑來追向示威者,龔一定知道警務人員是在執法。

上訴庭指,龔的罪責比一般襲警案高,因警長是因執行職務而受到襲擊,正如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陳辭時引用上訴法庭法官Penlington的說話:「如公職人員只是因為執行職務而受到襲擊,施行襲擊的人將不能期望得到法庭的同情。」故即使考慮到其個人處境、家庭狀況,和感化主任的建議,即時監禁還是唯一可取的刑罰。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了案情的嚴重性,且完全聚焦於有利龔的個人因素,才會判感化令。上訴庭決定撤銷原有的感化令,以八個星期為量刑基準,考慮龔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再由於這是一宗刑期覆核申請,故再減免一星期至即時監禁三十天。

案件編號:觀塘刑事一九八一——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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