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指判感化过轻 DSE生踢警改囚30日
2020-11-10 00:00
上诉法庭法官彭伟昌在判辞中认为案发时,被告龚逸勤突然用其左腿踢向警长的左前小腿,而警长未有摔倒地上,亦没有受伤,全因穿了护胫保护,只因幸运。而控方虽接纳龚只是路过而不是示威者,但指出其目的必然为阻碍警长执法。因为案发当日「大三罢」部分路面被堵,地铁关站,故当有身穿全副防护装备的警务人员向他迎面跑来追向示威者,龚一定知道警务人员是在执法。
上诉庭指,龚的罪责比一般袭警案高,因警长是因执行职务而受到袭击,正如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余国慧陈辞时引用上诉法庭法官Penlington的说话:「如公职人员只是因为执行职务而受到袭击,施行袭击的人将不能期望得到法庭的同情。」故即使考虑到其个人处境、家庭状况,和感化主任的建议,即时监禁还是唯一可取的刑罚。
原审裁判官判刑时没有充分考虑控罪的一般判刑及低估了案情的严重性,且完全聚焦于有利龚的个人因素,才会判感化令。上诉庭决定撤销原有的感化令,以八个星期为量刑基准,考虑龚认罪可获三分之一扣减,再由于这是一宗刑期覆核申请,故再减免一星期至即时监禁三十天。
案件编号:观塘刑事一九八一——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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