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八被告脫罪 律政司提上訴
2020-11-10 00:00
消息稱,律政司認為,案中各被告均未有出庭自辯,道出他們在現場的「版本」,但沈官裁決時卻自行為各被告「解畫」,指不能排除被告等的出現有可能是要見證歷史的時刻,明顯沈官考慮了不相關的元素,未能合理而全面考慮案中整體證據,包括被告等當時均身穿黑衣,佩戴「豬嘴」等裝備,亦未能處理針對各被告的證據,故決定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至於針對陳虹秀的裁決,律政司則於上月五日已去信沈官,質疑其裁決是否「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要求沈官列出裁定的理由及事實,以便律政司可提出呈述形式的上訴。若然上訴庭最終裁定沈官法律原則犯錯,各被告或要面對重審。
案中八名被告為廿四歲自僱人士余德穎、廿三歲學生賴姵岐、廿七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廿三歲廚師龔梓舜、四十三歲社工陳虹秀、十九歲無業男簡家康、廿四歲自僱人士莫嘉晴及廿五歲無業男梁雁彬,他們同被控於去年八月卅一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汽油彈。當中女社工陳虹秀在控方完成舉證後,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
沈官在判辭中指,陳虹秀當晚叫警方人員「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不要開槍」等,只是提醒警員不要肆意使用暴力,亦沒有與任何黑衣人有交談接觸,不能證明她人與暴動分子集結在一起,甚至連非法集結的罪行也支持不了。
至於其餘七名被告,沈官則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被捕前身在何處、做過甚麼,不排除當中有人希望到來見證歷史,亦而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不應將現場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者,亦不能排除被告逃跑有清白原因,如應警方警告離開、因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等。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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