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 八男女全罪脫
2020-11-01 00:00
沈官在判詞中表明拒絕接納多名警務人員的證供,其中二十三歲廚師龔梓舜,在本案另被控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惟警長的作供與片段不脗合,令法庭不能依賴。從影片所見,龔被警長截停後,他成功擺脫並起身向前走,卻遺下其背囊在地上。警長檢取了他的背囊,拿着背囊在現場行來行去,期間曾蹲下來在行人路上撿拾一些東西。當時行人路上已出現與涉案伸縮棍極為相似的物件,並滾到一個個白色盒子前。惟警長蹲下拾物後,一名警員把白色盒子踢開,卻看不見那黑色棍狀物。
根據片段,該黑色物件在行人路上出現時,警長還在遠處追捕示威者,他在馬路上撲跌龔,與行人路有一段距離,不能說該黑色物件是來自警長或龔的背囊。法庭不接納警長的證供,控方亦沒有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故裁定龔管有氣油彈及伸縮棍罪脫。
另警員作供指二十三歲自僱人士余德穎曾叫口號侮辱警察、把雨傘指向警方防線挑釁警方等,並與其女友二十四歲莫嘉晴一起逃跑。惟沈官指警員未有第一時間將該些事情記錄於記事冊,令人質疑其真實性;警員又形容兩人走得比較「遲」而非「慢」,可解讀為其他人已經起步逃跑了而他們仍未有所動作,故不能肯定當時二人確實有逃跑。
有探員事後憑片段指一名與二十七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身穿相同衣著的人,曾出現於路障附近與警對峙的場面。但沈官認為鍾當晚的裝束組合並非獨一無二,加上片段反映現場人山人海,不同人在穿梭及移動,難以單憑裝束就作出指控。控方又指控鍾曾手持磚頭,惟沈官看畢影片後表示不敢苟同。
拘捕二十五歲無業漢梁雁彬的警員作供,則有誇大失實之嫌。他稱自己在在二十米外推進,但能把被告裝束巨細無遺地描述,包括他背囊左側插着一支黑色電筒;他指自己無鎖定拘捕對象,卻經不起盤問的考驗。縱使法庭接納他的視力極好,也難以令人相信他的證供。
沈官指,法庭接納的事實就是各被告,包括二十二歲學生賴姵岐及二十歲無業漢簡家康,在修頓球場對開一段軒尼詩道的東行線及行人路上被捕,他們當時身穿黑衣、攜帶背囊、頭盔、眼罩、防毒面具、手套等物品,以及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捕前逃跑。沈官認為純粹基於被捕地點及裝束,不能排除各被告剛剛到來,未及參與便被警方拘捕。
雖然無可否認黑色衣著愈來愈被人與這類社運扯上關係,但沈官指,本案審訊時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穿反光背心的人,只說相信他們是記者,但不知實際上是否記者。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並不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在當下的情況,即使穿着白色或者其他顏色的人仍會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將自己區分出來。
沈官強調,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帶備防護裝備,遇到催淚煙時可有點保護,也無可厚非。至於逃跑一事,沈官則指,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法庭亦不能忽略其他原因,如應警方警告離開、因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等。
身為本案被告之一的女社工陳虹秀昨午在其facebook專頁透露,律政司已就她獲裁定表證不成立提出上訴,並去信沈官指其法律觀點出錯,要求沈官列出裁定的理由及事實。
就本案法官對陳虹秀的控罪作出表面證據不成立的裁決,律政司已經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式仍在進行中,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就其他控罪的裁決,律政司正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一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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