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曾判學生暴動罪不成立
2020-11-01 00:00
控方在該案中指控被告林子浩曾衝出傘陣掟磚,並有兩名警員作目擊證人。惟沈官在判詞中強調,兩名警員中,至少有一人沒有道出真相。案中被告林子浩被捕時頭部受傷,推斷是由他被制服至押解上警車期間造成,警方是唯一可能的施襲者,但兩名警員均堅稱,自己和同袍並沒有毆打被告的頭部,此舉是削弱了其證供的可信性,故不能接納他們的證供。單憑當時被告的衣著及裝備,法庭無法排除他只是路經現場,故裁定被告罪脫。
據控方開案陳辭指,去年十月一日下午約三時半,為應對示威者聚集,警方前往黃大仙東頭村道龍慧樓外築防線,看見有逾百名示威者,他們身穿深色衫褲,戴上頭盔、防毒面罩,並手持長傘、木棍及鐵通,甚至向警方投擲磚塊及雜物。
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惟示威者未有散去,更投擲燃燒彈。警方約4時採取拘捕行動,在一批約八至十人的示威者中,制服唯一沒有戴上頭盔的被告。有兩名警員看見被告曾向警方投擲磚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冇嘢講」。
不過,沈官在一六年旺角騷亂中則裁定兩男一女罪成,各判囚三年。沈官在該案判詞中強調,只要三名被告親身參與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就算剔除他們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的情節,亦構成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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