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湾仔暴动 八男女全罪脱
2020-11-01 00:00
沈官在判词中表明拒绝接纳多名警务人员的证供,其中二十三岁厨师龚梓舜,在本案另被控管有汽油弹及伸缩棍,惟警长的作供与片段不脗合,令法庭不能依赖。从影片所见,龚被警长截停后,他成功摆脱并起身向前走,却遗下其背囊在地上。警长检取了他的背囊,拿着背囊在现场行来行去,期间曾蹲下来在行人路上捡拾一些东西。当时行人路上已出现与涉案伸缩棍极为相似的物件,并滚到一个个白色盒子前。惟警长蹲下拾物后,一名警员把白色盒子踢开,却看不见那黑色棍状物。
根据片段,该黑色物件在行人路上出现时,警长还在远处追捕示威者,他在马路上扑跌龚,与行人路有一段距离,不能说该黑色物件是来自警长或龚的背囊。法庭不接纳警长的证供,控方亦没有独立证据显示汽油弹和伸缩警棍的来源,故裁定龚管有气油弹及伸缩棍罪脱。
另警员作供指二十三岁自雇人士余德颖曾叫口号侮辱警察、把雨伞指向警方防线挑衅警方等,并与其女友二十四岁莫嘉晴一起逃跑。惟沈官指警员未有第一时间将该些事情记录于记事册,令人质疑其真实性;警员又形容两人走得比较「迟」而非「慢」,可解读为其他人已经起步逃跑了而他们仍未有所动作,故不能肯定当时二人确实有逃跑。
有探员事后凭片段指一名与二十七岁电脑程式员锺嘉能身穿相同衣著的人,曾出现于路障附近与警对峙的场面。但沈官认为锺当晚的装束组合并非独一无二,加上片段反映现场人山人海,不同人在穿梭及移动,难以单凭装束就作出指控。控方又指控锺曾手持砖头,惟沈官看毕影片后表示不敢苟同。
拘捕二十五岁无业汉梁雁彬的警员作供,则有夸大失实之嫌。他称自己在在二十米外推进,但能把被告装束巨细无遗地描述,包括他背囊左侧插着一支黑色电筒;他指自己无锁定拘捕对象,却经不起盘问的考验。纵使法庭接纳他的视力极好,也难以令人相信他的证供。
沈官指,法庭接纳的事实就是各被告,包括二十二岁学生赖姵岐及二十岁无业汉简家康,在修顿球场对开一段轩尼诗道的东行线及行人路上被捕,他们当时身穿黑衣、携带背囊、头盔、眼罩、防毒面具、手套等物品,以及锺嘉能及龚梓舜被捕前逃跑。沈官认为纯粹基于被捕地点及装束,不能排除各被告刚刚到来,未及参与便被警方拘捕。
虽然无可否认黑色衣著愈来愈被人与这类社运扯上关系,但沈官指,本案审讯时经常听到警察证人表示,看见一些穿反光背心的人,只说相信他们是记者,但不知实际上是否记者。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装束并不代表一定是参与暴动的人,在当下的情况,即使穿着白色或者其他颜色的人仍会参与暴动。选择服饰的颜色是个人喜好,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刻意以此将自己区分出来。
沈官强调,当晚出现的情况并非香港常见的现象,或许这是难得的历史时刻,不排除当中确实有人希望到来见证这一切。若他们不希望被人误为暴动者,因而遮盖容貌,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带备防护装备,遇到催泪烟时可有点保护,也无可厚非。至于逃跑一事,沈官则指,控方须证明他们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法庭亦不能忽略其他原因,如应警方警告离开、因社会环境对警方产生恐惧等。
身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女社工陈虹秀昨午在其facebook专页透露,律政司已就她获裁定表证不成立提出上诉,并去信沈官指其法律观点出错,要求沈官列出裁定的理由及事实。
就本案法官对陈虹秀的控罪作出表面证据不成立的裁决,律政司已经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84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由于案件司法程式仍在进行中,律政司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就其他控罪的裁决,律政司正研究法官的判决理据和主控官的报告,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跟进。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一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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