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認擲汽油彈 官指應控較輕罪名
2020-10-21 00:00
郭官庭上一度指出案情並不足以支持被告縱火有傷人意圖,被告林小雄與同案另一被告黃臨福的客觀行為只是一同縱火,惟「同枱食飯各自修行」,未有證據顯示二人有相同意圖,欲投擲汽油彈以殺害警員。郭官坦言控方宜採用較輕微的「企圖縱火罪」起訴,質疑應否同樣檢控被告較嚴重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
控方回應指黃與人以訊息聯絡時曾提及「為手足報仇」,認為二人要承擔共同罪責。惟郭官直指此部分證供只可針對黃,質問控方「你哋啲精明嘅警察,有無問返被告知唔知黃嘅訊息?有無畀返訊息畀被告睇?有無畀被告解釋呀?」
控方續指,被告向側門投擲汽油彈,罔顧依賴出入口進出警署人士的安危。郭官回應引述法律原則,指若案件有兩種同樣可能出現的情況,控方應考慮對辯方較有利的情況,亦要求辯方求情時應了解清楚被告犯案動機。儘管法庭仍不接納此為被告的縱火意圖,但終在辯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接受被告認罪答辯。
案發於去年十月十四日凌晨,警方在旺角水渠道巡邏時,發現被告和同行的中二學生黃臨福形迹可疑,並一直跟隨著被告等人。直至一時十五分兩人在通菜街招旺角警署側門投擲共兩枚汽油彈,造成牆身碎裂但沒有起火。被告逃跑不果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我知錯,我承認有掟汽油彈,無諗過咁嚴重。」
被告續警誡下承認案發前一晚收到陌生人來電,對方以被告女友裸照要求被告見他。被告於是應陌生人要求在附近公園見面,並從四名陌生人中收到手套,口罩等裝備和一枚汽油彈。對方其後指示被告一時十五分一起向側門投擲汽油彈,完成後在中國銀行分行集合。惟被告投擲汽油彈後,稱感到害怕而沒有會合他們,被告亦感到過意不去和覺得自己須為行為負責。
同案另一被告黃臨福早前潛逃離港缺席聆訊,遭法庭頒下拘捕令,連同其他十一人現正被扣留在深圳鹽田公安分局。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三三三——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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