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牌」教師禁入全港學校
2020-10-07 00:00
《教育條例》四十七條列明教育局常秘在特定情況,包括認為教員不稱職、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等,取消涉事教員的註冊。反觀其他專業,除了「釘牌」的「極刑」外,亦有「停牌」處分,比如醫生被判專業失德而遭停牌後,可重新申請成為註冊普通科及專科醫生;社工紀律制裁亦設「停牌」機制,以不逾五年為限。
資助小學校長會名譽主席張勇邦建議當局修例,把「停牌」列為懲處選項之一,給予違規教師改過機會。
楊潤雄回應指,當局是按現行法例跟進個案,經過處理逾兩百宗個案後,當局正總結經驗,研究改善處理程序與跟進,比如在「譴責」與「警告」之間,研究加入另外的處分。常秘李美嫦補充指,現行法例對取消註冊不設時限,即終身安排,強調當局依法辦事,形容今次取消註冊的決定是「合理、合適及合乎比例」。消息指「停牌」是當局考慮日後加入之列,但在刻下政治氣氛,料修例阻力甚大。
而根據《教育條例》第七十二條,被取消註冊的教師未獲教育局常秘書面准許,不得進入或逗留在任何學校,違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以往曾有訴訟挑戰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因體罰學生被「釘牌」的前教師張錦輝,一七年被控未得當局許可,在興德學校逗留十天,他辯稱限制使他不能參加舊生會活動、不能到兒子學校與老師會面、不可進入大學繼續碩士學位。教育局則否認一刀切完全禁止「釘牌」教師進入校園,如是投票、宗教及康體活動等理由,會個別考慮酌情批准。案件翌年審結,張錦輝罪名成立,被判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今年三月申請上訴,但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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