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量刑指引」為裁決提供框架
2020-09-30 00:00
江樂士稱,香港的「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員會」早前已決定本港並沒有設立「量刑委員會」的需要,因為香港法庭之間的審判裁決和案例有相互的約束力和參考價值,法官會關注其他法院整體上的量刑趨勢。然而,他們支持香港自七十年代沿用之今的方法,由上訴法院綜合專家意見和計算對社會的影響後,頒下量刑指引。
「量刑委員會」的支持者相信委員會可解決量刑差距的問題,但無論量刑指引是由委員會,抑或是由上訴庭所制訂,主審法官仍可以根據罪犯的個人情況,而合理地調整他的刑罰。
至於有部分輿論擔心現時沒有任何量刑指引,引導法庭懲處暴動罪犯。江樂士引述旺角騷亂暴動罪犯鄧浩賢一案的上訴庭判辭,強調判辭已清晰交代法庭量刑時須考慮的元素,包括其阻嚇性、暴動規模、時間長短,和整體性破壞等。近期的暴動案件,法庭均根據以上原則作出裁決,效果亦反映法庭慣常採取的量刑起點,維持於四至七年。
至於有部分刑事罪行,例如誤殺和傷人等,由於情節上可以出現很大分別,故量刑指引並不會適合。上訴庭可制訂量刑準則,在不設定刑期範圍下,建議法庭合理的判刑方式。
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指,現時社會意見兩極化,無論法庭判處任何方式的形罰,總會有人感不滿。但他認為,不可以單憑社會不滿而破壞司法獨立的制度。《基本法》訂明,任何司法裁決均不容許外來人等干預,量刑為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與訟雙方可根據上訴覆核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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