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旁觀火燒人 涉擾亂秩序脫罪
2020-08-18 00:00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按照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三十八條,凡是「協助、教唆及煽惑他人犯罪,其懲處應與主犯一樣」,儘管夫婦二人並非點火者,但他們均有將該場爭執升溫,當時有人放火燒人,在此罪行發生時,在場人事起哄、不救火、不救人,更逃之夭夭,是否應視為共犯。葛珮帆認為判決並沒有彰顯公義,亦收到不少市民投訴覺得判決不公道,希望律政司考慮作出上訴。
辯方承認女被告陳海雲(三十三歲)曾向事主說「返大灣區啦」,男被告鄺耀文(三十九歲)則說過「你走啦中國人,X你老X」,林官裁定上述行為符合喧嘩定義,但本案關鍵是兩被告是否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林官認為,當時兩名被告以極不友善的言語和群眾壓力對待事主,是要令政見不同的事主面目無光地敗走,而非要令他受襲,二人亦無明示或暗示要以武力解決政見分歧。從片段可見,事主在天橋與非黑衣人對罵時並沒有人襲擊他,群眾表現克制,動口不動手。雖然事主之後遭人點火焚身,但根據多名證人的證供,點火事件屬意料之外,故對事件是否因兩被告說話而起,存極大保留。
事主作供時聲稱事發時當時感到害怕和憤怒,「怕佢?打我」,但他在盤問下承認因不忿氣而與人對罵,沒人阻止他離開。林官指,片段顯示事主一度離開,但很快又折返與群眾互罵,可見事主並非害怕兩名被告,而是怕破壞港鐵站的黑衣人再次出現。林官又認為,事主言語的粗鄙程度與群眾不相伯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表情不忿,證明他並非感到驚慌,故不接納他害怕自己人身受到傷害一說。
林官昨裁決前特別強調,本案牽涉的是法律觀點而非政治爭議。兩名被告被定罪與否純屬法律問題,不希望公眾認為法庭挑起政治爭端。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五八六——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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