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警執行《國安法》細則可受覆核
2020-07-12 00:00
譚惠珠昨出席網上論壇時指,《港區國安法》第十四條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而由於條文保障國安委的工作訊息不予公開,「如果你(國安委)不越權,只是做十四條列明的三項(職責),司法覆核也不會成功。」基於以上規定,國安委上周一公布的實施細則本身同樣不受司法覆核,「但我們警務處的人執行細則時,有沒有越權、程序是否正確?那是可以司法覆核的。」
她又說,《港區國安法》下有分內地和香港管轄的案件,原則上中央可要求所有案件都在內地審訊,而出於尊重「兩制」,故未來大部分案件會在香港審訊。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該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譚惠珠指,本港司法機構亦有權解釋《港區國安法》,因為根據《基本法》第八十四條,本港法官可以按《基本法》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審案。
身兼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教授的陳弘毅在同一場合認為,並非任何國安委的決策都不受司法覆核,若其政策與《港區國安法》提及的三項職責無關,本港法院有權審視這些決定有否超出國安委的職責範圍。
實施細則提到,警方如有合理懷疑電子訊息相當可能構成或導致國安罪行,可要求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等移除訊息。陳弘毅認為,網絡供應商有權拒絕移除訊息,可交由法庭裁決:「如果政府、警方要求網絡商移除某個訊息,而我們覺得這訊息根本完全和《國安法》所設立的四項罪行無任何關係,網絡商可以拒絕移除。如果將來去到法院,法院看看這要求是否合法。」
至於甚麼行為會違法?他認為,在批評內地或特區政府、提倡中國政制改革等情況下,如不涉及非法手段,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但如有數萬人長期包圍立法會令議員無法進入議會,則可能構成嚴重干擾或阻撓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或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而《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引發市民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需視乎有關言論是否非法發布,以及是否受到外國勢力指使、資助或與外國人串謀。
陳弘毅稱,只有《港區國安法》訂明的三種極端特殊情況,國安案件才會移送到內地審訊,在未來十年亦未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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