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公署用權須中央批准
2020-07-02 00:00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條指出,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條例列明,在三種指定情況下,包括案件涉外國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等,得到中央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對國安案件可實施管轄權。而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持有駐港國安公署證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張曉明表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區自治權的範疇,且其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做法完全合情合理。他又指,這並非代表駐港國安公署「無王管」,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林鄭月娥指,中央保留管轄權為做到萬無一失,例如涉及外國機構和組織深度介入案件,或國防、軍事及引起外交交涉的情況,僅僅特區的力量難以查清和辦理。她提到,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需要由特區政府或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並不存在我作為特區政府之首,我認為『是了,這情形是了』便將管轄權交予公署,亦不存在公署自己認為『到了,這個情形到了,是了』,它自己拿走管轄權;一定要上報中央人民政府,我相信這是制度上的保障。」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相信,由公署行使管轄權是萬中無一的情況,「假設我發覺我們被人高度滲透,導致我對我們辦案的人士都失去信心,那我相信這是其中一個我們覺得沒能力處理的情況,但我不相信會發生。」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被問到,條文第五十條是否與第六十條相矛盾。她表示,兩條條款相輔相成,第六十條提及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管轄,但不代表不需要依法,仍要遵守法律,重點在於第五十條,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遵守全國性法律及香港特區法律;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港區人大代表、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表示,若出現需要由公署行使管轄權、送回內地受審的極端案件,相信屆時「一定會公布」,涉案人可繼續聘請律師,但審議詳情礙於涉及國家機密或應對敵對勢力等實際考慮,不可能公開。他指,公署行使管轄權前須得到中央批准,已是對公署有所監管,並稱從情報角度沒有可能像一般機構般受監管,做法與其他地區的情報機構一樣。至於如何應對或有人假冒國安公署人員的情況,他說,有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須出示證件證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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