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指定法官」任期僅一年

2020-07-02 00:00

(星島日報報道)行政長官指定負責國安案件的法官早前在社會引起爭議,《港區國安法》條文周二出爐,其中第四章第四十四條表明,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不過指定法官任期僅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昨日於國新辦記者會上指出,指定法官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也有利於統一裁判的標準。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指定若干法官任期只有一年,與本港現時對司法獨立的保障背道而馳。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指,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而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就要終止其資格。法案同時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指定法官的制度有幾種含義,包括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從法官以外的人員中指定;指定的法官是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沒在指定範圍內的法官依然可以審其他的案件;指定若干名法官是一個名單,具體審理時按照原有規定安排;以及具體到案件審理,依然是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絕大部分國安案件受香港管轄,即案件的檢控、司法程序均在香港進行,並會依照香港法例中的上訴機制等處理。至於第四十六條指,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鄭若驊指,「這是一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所以會有一些相關特別的情況,但總體來說,是按照香港熟悉的程序進行。」

不過張達明表示,指定任期只有一年,若果被指定的法官作出中央認為不對的決定,例如讓涉案人保釋,明年就可能不獲指派處理國安案件,變相令法官不能無畏無懼、按對法律及證據的認知去處理案件,認為與本港現時對司法獨立的保障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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