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明五行為屬「勾結外國」

2020-07-01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四十九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並即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區國安法》昨晚十一時刊憲生效。法例列明四項罪行,其中「分裂國家」罪行列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顛覆罪行則與武力及非法手段掛鈎;而「勾結外國勢力」訂明五種與外國勢力串謀的行為,規定若被指使或與外國串謀,嚴重阻撓政策推行、操控選舉、制裁國家、以非法方式引發憎恨,即可構成罪行;而反修例期間破壞地鐵等公共設施行為,則構成恐怖活動罪行。有關罪行一經定罪,罪行重大的可判處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法例又規定,若有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都不宜公開審理,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舉行閉幕會,有一百六十三人出席。新華社昨日報道,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依法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意見,於昨日下午作出決定,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明確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港區國安法》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四十九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港府昨晚公布,《港區國安法》由香港特區在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昨晚十一時刊憲生效。法例合共有六十六條,分為六章,包括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條例第三章列明四項罪行及罰則,罪行刑期按嚴重程度分三級,包括情節較輕為三年或五年以下;中等程度犯罪為五年至十年,主犯及嚴重犯罪則為十年至無期徒刑。

四項罪行中,分裂國家罪行列明,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即屬犯罪,其中寫明有關行為包括將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意即《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行可包括台獨、藏獨等其他分裂行為。

至於顛覆國家政權罪則需要干犯條例列明的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行為才屬犯罪,行為包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攻擊、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恐怖活動罪方面則列明,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等。

至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 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即屬犯罪,或請求外國或者境外人員、與外國或境外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人員指使、控制、資助以達至對中國發動戰爭、阻撓中國法律及政策實施、操控或破壞香港選舉、制裁中國,以及以非法方式等引發香港人對中央和特區政府憎恨並造成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

條文寫明,由香港特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循公訴程序審判,審判應公開進行,但若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則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判決結果則應一律公開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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