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經時事分析】酷暑頻襲 戶外工作保障要改變?
2020-06-29 00:00盛夏令市民感到高溫「殺到埋身」,不時躲在有冷氣的地方消暑,但對於長時間在戶外工作的人而言,炎熱天氣似乎避無可避,更會增加中暑的風險。在酷暑漸成常態的香港,現有制度能否充分保障這批打工仔?
在全球暖化的趨勢下,香港亦難以獨善其身。參考天文台網頁,當氣溫達到三十三度或以上,或暑熱指數接近或超過三十,便會形容為「酷熱」,而酷熱天氣警告亦會生效。
翻查記錄,天文台於〇一至〇五年的五年間,共發出四十一次酷熱天氣警告;而近五年發出一百一十六次。至於警告持續多於四十八小時的次數,在兩個期間分別為七和三十二次,佔總次數百分之十七點一及百分之二十七點六,可見市民不論是遇上酷熱天氣的次數,或是要持續忍耐酷熱天氣的時間均有顯著增加。
天氣過度炎熱可能有損健康和性命。當環境溫度過高,這些生理調節不能有效為身體降溫,便有機會中暑。在此情況下,一般市民可以選擇減少戶外活動。然而,對於長時間要在戶外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的人而言,與酷熱天氣「共處」可謂避無可避。
現行規管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法例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根據相關規定,在酷熱天氣下,僱主有責任採取措施預防僱員中暑,例如提供足夠的清涼飲用水,以及安排僱員定時休息,以減少他們暴露在酷熱環境中。勞工處也有編制「酷熱環境下工作預防中暑」及「預防工作時中暑的風險評估」小冊子,提醒僱傭雙方採取適當措施。
不過,綠色和平於一八年進行一項調查,以問卷和實地調查分別訪問逾一百名清潔工人,發現在問卷受訪者中,有五成五稱曾出現中暑症狀;另有七成二稱僱主未有提供預防中暑的特殊安排,例如安排避開酷熱時段工作、提供飲用水等。此外,近年不時有工人疑在工作期間中暑死亡。
如此看來,勞資雙方也似乎未有做足工夫應對,需要當局加強宣傳和培訓,讓他們認識在酷熱環境工作的潛在危險,以及有關中暑的症狀和急救程序。
方向一:限制工作時數?
除了上述法例及指引,部分國家對戶外工作人士的保障,或對本港有所啟示。
首先,當局雖有編制指引,但當中沒交代應停工的氣溫水平。在內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一二年修訂《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當最高氣溫達到四十度以上,應停止戶外露天工作;最高氣溫達到三十七度以上、四十度以下時,員工在戶外露天工作全天累計不得超過六小時。
不過,要求準確預計每年夏季有多少天達到某溫度,恐怕不易,因此如何調動人手,以免工作延後,也是一道難題。在勞方而言,部分工種的月入以時薪計算,如果工作期間遇上酷熱天氣而被逼停工,其收入會否因此而減少,同樣需要注意。
方向二:把中暑納入工傷範圍?
另外,畢竟各人體質有異,即使做足預防工夫,亦難以確保員工不會中暑,因此某些地方會讓中暑工人索償,作為勞工保障之一。美國加州政府的相關勞工條例指明如有僱主讓員工在極度炎熱的戶外環境下工作,但未能採取有效保障員工,員工有權提出個人或集體訴訟,向僱主索償。
在香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然而,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接受智經訪問時指,現時如有僱員因天氣酷熱不適,難以界定他們是否因工作中暑,僱主有機會質疑僱員上班前已感到不適,僱員要證明自己中暑屬於工傷並不容易。他認為把中暑清晰地納入工傷範圍,僱員便不用大費周章舉證。
當然,打工仔也有責任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舉例,如有建築工人不愛喝水,結果在工作期間中暑,那僱員和僱主分別該負上多少責任,恐怕難以說清。
方向三:應用新發明
最後,正如前文提及,人們與高溫「共處」似乎漸難避免。如何在熱暑橫行時,以健康身體完成戶外工作,相信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勞工處及職業安全健康局曾推出「冷凍衣推廣先導計畫」,在建造業、戶外清潔和園藝工作等工種,為工人提供「冷凍背心」。
幫助汗水蒸發。但有曾試用的工友反映,背心的發揮冷凍效果的時間短,而且凝膠冷凍後變硬,不方便靈活走動,有機會增加安全風險等,可見在設計上仍要多下工夫,方能廣泛應用。
酷熱天氣愈來愈常見,當局應考慮為需要長時間在戶外工作的僱員提供更多保障,同時檢視資助購置合適降溫工具的可能性,以防酷熱天氣危及工人性命。
(全文見智經研究中心網頁:www.bauhin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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