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15人再提堂
2020-06-16 00:00
代表吳文遠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昨要求將案押後四星期,以待吳和其他被告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將案轉至區院審理的決定。辯方強調,就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行,過往沒有案例顯示刑期會超越裁判法院的司法權限,即監禁兩年的上限,故認為律政司將案轉至區院屬不恰當。
控方則反駁指,根據律政司刑事檢控政策以及終審法院的案例,控方有權決定案件在何級法院處理,亦毋須交代轉交原因,而裁判官必須批准相關的轉介要求。控方續指,以上四宗案件牽涉被告和證人眾多,案件複雜,故案件交由較高一級法院是恰當及有需要的。
辯方反對申請稱,無論是判刑上限,抑或證人證物數量也不足以支持控方轉交區院的決定,形容此項申請「前所未聞(unprecedented)」,同時認為司法覆核勝算大。另辯方亦投訴,控方至今尚未能提供各證人證供謄本的英文譯本,故部分外籍大律師未能了解案情複雜程度。羅官最終給予辯方兩星期以考慮是否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將押後至七月十五日討論法庭須否終止案件聆訊以待司法覆核結果。
控方亦要求案中六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陳皓桓、何俊仁、蔡耀昌和梁耀忠附加其他的保釋條件,禁止他們離港和必須要每周到向警署報到,羅官詢問控方新增保釋條件如何阻嚇他們干犯相同罪行,控方解釋,禁離境只是降低他們潛逃風險,不會有阻嚇作用。羅官反對控方申請。各人繼續准以原有現金一千元保釋外出。
十五名被告包括: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吳文遠、李卓人、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吳靄儀、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他們分別被指去年八月十八和三十日,十月一日和二十日,組織或非法參與四場未經批准的集結。案件編號:西九刑事 九五七、一二六四 至 六六 二〇二〇。東區傳票 八三一〇 至 一三 、 七五七三 至 七六 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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