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國安法設日落條款多此一舉

2020-06-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在網誌撰文表示,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港區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但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她指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她又認為設立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強調國安法只為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則認為,應設立專門法庭,處理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最近睇到有啲關乎到恐怖活動,咁樣作出嘅行為,仲可以形容係優秀嘅青年人,依啲咁嘅法官,有咁嘅樣裁判官,肯定遠遠同香港市民、愛國愛港市民個距離、要求好大反差,係咁情況下,要設立專門嘅法庭」。他建議,專門法庭的法官可參考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程序,由香港的任命委員會推薦,但要經人大常委會審批。他認為,專門法庭的法官毋須有國籍限制,亦可以設有陪審團,而《港區國安法》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由終審法院作出終極決定。

鄭若驊昨以「從法律層面再次解釋國安法」為題發表網誌,不點名回應大律師公會上周五就《港區國安法》發表的公開信。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兩套法律制度,分別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對於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但當然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她續說,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擁有一些相類似的特點,包括追溯力、假定無罪的原則、舉證的責任、證據的標準及法律清晰的要求等。

對於設日落條款的說法,鄭若驊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她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而全國人大常委通過的《決定》中強調香港應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香港通過的法律是處理從特區層面的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十四億人民的國家安全事宜。」

她指,全國人大上月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公布實施,完全是基於憲制和法律理據。她提到,香港面對的情況,再加上有一些國家就國家安全立法發表不恰當的言論,更加印證有必要就此立法。她強調,國安法只是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分子,以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表示,鄭若驊應進一步解釋設立日落條款為何是多此一舉,因內地當局就港區國安法立法,是由於特區政府過去未能自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認為若特區政府有能力自行立法時,為何不能移除作為權宜之計的《港區國安法》。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目前無法肯定立法會未來能自行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亦未知屆時的條文能否健全保障國家安全,現討論加入日落條款是不切實際。他希望,《港區國安法》條文盡可能貼近普通法行文,清晰列出犯罪定義,避免在執行上出現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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