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生認襲警及管有武器
2020-06-12 00:00
事發當晚約十時半,幾名示威走入七海商業中心外的一條小巷,躲藏在停車場的車輛之間。督察馬智聖上前截查,其時他身後的被告陳以晉突然從背包取出一枝沒有固定裝置的自拍用伸縮鋁棒,向督察頭部揮下合共五次,令鋁棒彎曲。
涉事馬督察昨供稱,他受襲時曾用左邊腋下夾住被告手持的鋁棒,令被告停止再施襲,並瞄向被告上臂揮棍將他截停。被告一度仆倒,但之後爬起來轉身向後巷入口方向逃去。督察聲稱,被告起步時「用腳發力」,踩中他的右邊腳踝,令他扭傷,但他仍繼續上前追截被告,但因腳傷而未能成功。
馬督察續稱,被告之後將背包拋過停車場旁的黃色圍板,並捉住圍板頂部跳起,試圖逃走,但不成功,更令嘗試捉住他的高級警司林鴻釧跌倒。其後警員一七六七八終於成功箍着被告的頸截停他,但被告不停掙扎,即使在場幾名警員合力將他按在地上,但他仍用手支撐着地下掙扎,更一度伸手捉住警員手持的警棍,警方遂向他揮棍及使用胡椒噴霧。
辯方大狀質疑,起初被告只是雙手支撐着地下,沒有其他動作,可能只是想站起來,為何仍要向被告揮棍。馬督察解釋,因為被告「成個過程都係為逃走」,相信他雙手支撐着地下是為了逃脫警方,故揮棍控制他。他續指,若被告乖乖地不掙扎,他根本不必使用武力將他制服。
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二一四六——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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