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案尼婦控鄭若驊等索償六百萬
2020-06-05 00:00
原告為現年三十五歲的尼泊爾籍女子Thapa Kamala,案中五名被告分別為首被告警員湯銘基,他是負責調查是宗交通意外的警員,次被告警長張少華(譯音),他當時為中區交通檢控組的警長,由他決定提出傳票起訴,第三及第四被告為先後擔任是宗傳票案的外聘大律師Francis Haddon-Cave和關文渭,第五被告則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原告在入稟狀指,作為警務人員的首次被告在執行任務時,應誠實,客觀公正,及用心調查每宗案件,絕不能惡意針對任何受查的人士。至於第三被告外籍大狀於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負責是宗疏忽過馬路案的外聘主控官,而第四被告大狀關文渭則於其後接手本案為外聘檢控官。原告認為兩名外聘檢控官,身為私人執業大律師,應遵守律政司的檢控操守,必須專業履行職責,及根據檢控政策的指引提出檢控工作。
入稟狀稱,原告於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道一輛的士後方過馬路,遭對面線另一輛的士撞傷,被送入東區醫院診治,證實身體多處骨折,須留院治療兩個月,出院後仍需接受物理治療及持柺杖步行。當晚意外發生時,附近的美國會外有閉路電視拍下現場情況,可怕交通意外一刻被一輛貨車遮擋,而當時限制的車速為每小時二十至三十公里。但警員觀看了閉路電視影片後,卻記錄在筆記簿中指原告「突然衝出北行線而被撞到」,事實上影片從沒有拍攝原告步出北行線,警員的記錄根本毫無理據。而該交通意外亦沒有任何目擊者。至於肇事司機卻未能交代意外的詳情。
原告向警員表明當時的士以高速行駛,絕非司機所指的正常車速,原告認為警員未有客觀進行調查,聯同警長對她作出惡意的檢控。本案首次在法院提堂時,當時法院的主審裁判官陳丙宙閱讀控方案情後,已表明原告留醫兩個月,認為她才是事件中的受害者,而本案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二千元,基於檢控的公眾利益,是否有其他處理方法,乃將案延後尋求律政司意見,但最終控方都決定繼續作出票控。
入稟狀指,當案件開審時,擔任主控的外聘大狀明知本案案情後,基於公眾利益,不但沒有建議控方撤控,還繼續作出檢控,而後來接手的外聘大狀關文渭明知本案毫無勝算機會,仍然繼續惡意檢控,又多番誤導何官。由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為整個律政司的首長,她責無旁貸,亦應負上責任。
原告現向五名被告索取因本案為她帶來的焦慮,精神抑鬱及尊嚴受損的六十萬元賠償,另因本案被拖延,令她在此段審訊期間受傳媒廣泛報道,引起的不安賠償為二十萬元,另原告尋求法律意見的二十萬元索償,今次官司的律師費三百萬元,以及各被告應為本身的行為對原告賠償二百萬元,和相關利息等,合共賠償額不少於六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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