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马路案尼妇控郑若骅等索偿六百万

2020-06-0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星岛日报》于去年四月独家披露,东区法院暂委特委裁判官何丽明处理一宗疏忽过马路传票案,花上九十一天才审结,并裁定案中女被告脱罪。女被告早前已入禀区院向何官索取赔偿一百七十万元。昨日女被告再透过代表律师正式入禀高院,控告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先后担任本案主控的两名外聘大状,以及负责调查案件的警长和警员等人恶意检控及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要求向五人索偿不少于六百万港元。

原告为现年三十五岁的尼泊尔籍女子Thapa Kamala,案中五名被告分别为首被告警员汤铭基,他是负责调查是宗交通意外的警员,次被告警长张少华(译音),他当时为中区交通检控组的警长,由他决定提出传票起诉,第三及第四被告为先后担任是宗传票案的外聘大律师Francis Haddon-Cave和关文渭,第五被告则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

原告在入禀状指,作为警务人员的首次被告在执行任务时,应诚实,客观公正,及用心调查每宗案件,绝不能恶意针对任何受查的人士。至于第三被告外籍大状于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负责是宗疏忽过马路案的外聘主控官,而第四被告大状关文渭则于其后接手本案为外聘检控官。原告认为两名外聘检控官,身为私人执业大律师,应遵守律政司的检控操守,必须专业履行职责,及根据检控政策的指引提出检控工作。

入禀状称,原告于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道一辆的士后方过马路,遭对面线另一辆的士撞伤,被送入东区医院诊治,证实身体多处骨折,须留院治疗两个月,出院后仍需接受物理治疗及持柺杖步行。当晚意外发生时,附近的美国会外有闭路电视拍下现场情况,可怕交通意外一刻被一辆货车遮挡,而当时限制的车速为每小时二十至三十公里。但警员观看了闭路电视影片后,却记录在笔记簿中指原告「突然冲出北行线而被撞到」,事实上影片从没有拍摄原告步出北行线,警员的记录根本毫无理据。而该交通意外亦没有任何目击者。至于肇事司机却未能交代意外的详情。

原告向警员表明当时的士以高速行驶,绝非司机所指的正常车速,原告认为警员未有客观进行调查,联同警长对她作出恶意的检控。本案首次在法院提堂时,当时法院的主审裁判官陈丙宙阅读控方案情后,已表明原告留医两个月,认为她才是事件中的受害者,而本案的最高刑罚是罚款二千元,基于检控的公众利益,是否有其他处理方法,乃将案延后寻求律政司意见,但最终控方都决定继续作出票控。

入禀状指,当案件开审时,担任主控的外聘大状明知本案案情后,基于公众利益,不但没有建议控方撤控,还继续作出检控,而后来接手的外聘大状关文渭明知本案毫无胜算机会,仍然继续恶意检控,又多番误导何官。由于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为整个律政司的首长,她责无旁贷,亦应负上责任。

原告现向五名被告索取因本案为她带来的焦虑,精神抑郁及尊严受损的六十万元赔偿,另因本案被拖延,令她在此段审讯期间受传媒广泛报道,引起的不安赔偿为二十万元,另原告寻求法律意见的二十万元索偿,今次官司的律师费三百万元,以及各被告应为本身的行为对原告赔偿二百万元,和相关利息等,合共赔偿额不少于六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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