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女生認罪 依《公安例》囚三月
2020-05-28 00:00
葉官判刑指,被告張佩霖是年輕有為和有理想的青年。至於涉案物品性質只是一條膠管,被告只是持有該物品,並沒有用作武器去襲擊別人。在《公安條例》約束下,法庭只能以監禁式刑罰懲處被告,其中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只接收男犯人,故女被告並不合適,故只好判監。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當日在陌生人手上接過涉案武器不足十分鐘便被捕,儘管當日有其他示威者偏離原定遊行路線,但被告沒有參與任何堵路或衝擊警方防線等行為,當她有意離開現場時,已察覺鐵路停駛被困。被告亦自去年九月後再沒有參與任何公開集會活動,定罪使她明白到,不論有任何政治理念,「犯法就係唔啱」。
辯方續指,被告現正就讀公開大學三年級,以往她成績優異,才能完成高級文憑課程後直升大學,過往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關懷老人和被遺棄動物。
案發去年九月二十一日,屯門下午有一場合法集會遊行,由新和里遊行至兆麟政府綜合大樓,惟有部分示威者偏離原定路線,佔據行車路設置路障等。約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被告與近二百名示威者在終點處集結,警方上前驅散並制服多人,並在被告身上檢獲涉案膠管,另有面罩、護目鏡等。案件編號:屯門刑事 四三三 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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