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抨陳文敏否定《憲法》地位
2020-05-26 00:00
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就全國人大審議「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發表聲明,內容表示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及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港區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特區政府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質疑人大常委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聲明指,草案未有保證法律將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而該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未有保證公布前會就這項重要法例作公眾諮詢。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日前亦在報章撰文,部分關注內容與大律師公會聲明相同,並以五個理由質疑決議草案不符合《基本法》。當中包括《基本法》二十三條明確指出涉及國家安全的法例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基本法》第十八條「普遍性權力」不應包含廿三條範圍內的法律;《憲法》第三十一及第六十二條沒賦權人大不理《基本法》;法院角色令人擔心;以及質疑在特區設國安機構,如何符合《基本法》。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向本報稱,陳文敏的觀點顯示出將《基本法》作為「小憲法」以及信奉「《基本法》自足性」的本地法理學立場,隱含着對中國憲法在「一國兩制」中基礎性地位及規範塑造力的迴避甚至否定。陳文敏對「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缺乏規範性理解和認同,因此提出全國人大決定是否符合《基本法》這樣「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釋論題及錯誤結論。
田飛龍認為,全國人大關於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決定,是依據憲法並結合《基本法》作出的最高法律決定,並不牴觸和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有關制度安排。中央立法先行,彌補香港國家安全法律漏洞,採取「決定+立法」的審慎而權威的立法程序,具有充分的憲制正當性與合理性。
田飛龍認為,港區國安法不取代二十三條立法,且憲制地位也高於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因此香港法院不能以通常對待本地法例的《基本法》審查或人權法案審查標準對待這部法律,而是應當保持司法謙抑。他說,全國人大只是做出了港區國安法的框架性規定,其制度細節仍有賴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立法。相信後續立法會充分考慮國家安全與香港人權保護標準之間的比例性平衡,給出符合通常法治標準的制度安排。
田飛龍說,陳文敏教授作為在香港具有影響力的學者,不應簡單否定中央立法的合憲性,以「抵制先行」的意圖倫理扭曲《基本法》解釋,而是應當確立和接受「一國兩制」的完整規範內涵,不將「一國」與「兩制」對立,也不將「憲法」與《基本法》對立。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有關法律納入附件三後,若有人挑戰,法庭會有其方法處理爭拗,不過估計最終可能會令人大就「二十三條應自行立法」作解釋,答案可想而知,因此這種爭拗在政治上意義不大。
律政司亦表示,雖然《基本法》二十三條授權香港訂立國家安全法,但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不在香港自治範圍內,而法律細節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毫無根據的揣測。發言人又說,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香港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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