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抨陈文敏否定《宪法》地位

2020-05-2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审议「立港区国安法」,大律师公会昨日发表声明,认为「港区国安法」涉《基本法》二十三条涵盖范围,应由特区政府自行立法,亦指人大常委会看来无权将此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亦提出相同观点,并列出五个理由质疑决议草案不符合《基本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则点名批评陈文敏,指他对「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缺乏规范性理解和认同,隐含对中国《宪法》在「一国两制」中基础性地位及规范塑造力的回避甚至否定,因此提出全国人大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这样「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释论题及错误结论。

香港大律师公会昨日就全国人大审议「立港区国安法」的决定发表声明,内容表示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只限于国防、外交及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港区国安法」看来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涵盖的范围,理应由特区政府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质疑人大常委并没有权力以《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机制将「港区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声明指,草案未有保证法律将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文,而该公约内谈及的权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未有保证公布前会就这项重要法例作公众谘询。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日前亦在报章撰文,部分关注内容与大律师公会声明相同,并以五个理由质疑决议草案不符合《基本法》。当中包括《基本法》二十三条明确指出涉及国家安全的法例应由香港「自行立法」;《基本法》第十八条「普遍性权力」不应包含廿三条范围内的法律;《宪法》第三十一及第六十二条没赋权人大不理《基本法》;法院角色令人担心;以及质疑在特区设国安机构,如何符合《基本法》。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向本报称,陈文敏的观点显示出将《基本法》作为「小宪法」以及信奉「《基本法》自足性」的本地法理学立场,隐含着对中国宪法在「一国两制」中基础性地位及规范塑造力的回避甚至否定。陈文敏对「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缺乏规范性理解和认同,因此提出全国人大决定是否符合《基本法》这样「似是而非」的法律解释论题及错误结论。

田飞龙认为,全国人大关于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决定,是依据宪法并结合《基本法》作出的最高法律决定,并不抵触和取代《基本法》二十三条的有关制度安排。中央立法先行,弥补香港国家安全法律漏洞,采取「决定+立法」的审慎而权威的立法程序,具有充分的宪制正当性与合理性。

田飞龙认为,港区国安法不取代二十三条立法,且宪制地位也高于二十三条本地立法,因此香港法院不能以通常对待本地法例的《基本法》审查或人权法案审查标准对待这部法律,而是应当保持司法谦抑。他说,全国人大只是做出了港区国安法的框架性规定,其制度细节仍有赖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立法。相信后续立法会充分考虑国家安全与香港人权保护标准之间的比例性平衡,给出符合通常法治标准的制度安排。



田飞龙说,陈文敏教授作为在香港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不应简单否定中央立法的合宪性,以「抵制先行」的意图伦理扭曲《基本法》解释,而是应当确立和接受「一国两制」的完整规范内涵,不将「一国」与「两制」对立,也不将「宪法」与《基本法》对立。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有关法律纳入附件三后,若有人挑战,法庭会有其方法处理争拗,不过估计最终可能会令人大就「二十三条应自行立法」作解释,答案可想而知,因此这种争拗在政治上意义不大。

律政司亦表示,虽然《基本法》二十三条授权香港订立国家安全法,但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不在香港自治范围内,而法律细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适宜对该法案内容作毫无根据的揣测。发言人又说,鉴于香港现时情况,以及香港在可见未来自行就维护国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对的困难,中央有权力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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