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宜弘夫婦涉挪公司款 刑事偵查結案 證監民事提控

2020-05-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於本周一獨家報道,上市公司勤+緣創辦人梁鳳儀博士及其夫婿黃宜弘,被證監會入稟高院,指控二人於一〇年至一二年期間,借用二十一個「人頭」成立十多家離岸公司,在十宗涉及電視劇播映權的交易中挪用公司高達七千多萬元資金。消息指證監會早於二〇一四年介入調查,並於一八年將事件轉交執法機構接手,但有關執法機構經過一年的刑事偵查後決定結案,而非有傳媒所指黃宜弘夫婦面臨刑事調查,或質疑為何先民事後刑事的說法。



消息稱,黃宜弘夫婦於一三年九月辭去勤+緣所有董事職位後,由新班子接任並將公司改名,現稱「星美文化旅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366),「星美文化」新一批管理層接手查數後,懷疑公司帳目有奇怪,乃向證監會投訴。根據證監會於去年十月底向高院入稟的狀書中,提及證監會曾召見梁鳳儀及駐守福建勤+緣影視製作傳播中心的負責人,證監會認為二人的解釋不實,約於二〇一八年向本港執法機構投訴,並把相關的資料文件交予執法部門,直至去年九月執法部門認為事件沒有足夠的表面證據支持刑事檢控,最終決定終止調查及結案。



據悉,證監會在刑事調查終結後,乃於去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民事方式,正式入稟高院指控勤+緣創辦人梁鳳儀及其夫婿黃宜弘,以及勤+緣媒體服務有限公司等。證監會的入稟狀指控梁黃於一〇年至一二年期間,借用二十一個人頭成立多家BVI(離岸公司),將四十八套合共一百七十六集的電視劇播映權賣予上市公司,涉及總額為三億二千七百七十五萬多元。入稟狀指,上述交易價格被抬高,藉此挪用公司高達七千萬港元。



梁鳳儀與黃宜弘在《星島日報》獨家報道見報後,當晚發表聲明表示,「我們完全不同意是項民事指控,該訴訟已於去年十月進入司法程序,過去六個多月,我們的律師團體全力抗辯,深信最終本案會獲得公平處理。」



證監會在入稟狀指,梁鳳儀於一〇年六月至一一年七月透過全屬於集團的兩家離岸公司,即興鴻業國際和鋒悅企業有限公司,向九家離岸供應商達成十宗可疑的買賣合約協議交易,而九家離岸有限公司,分別為皇裕、恆彩、寶源貿易、世天集團、恆佳控股、恆諾、茂展、中源企業及豐業控股等。興鴻業國際於一一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將其中十三部電視劇版權出售給四家離岸公司,但註明指定的播放時間及區域。而買方於一二年三月十六日至二十日期間共支付四千五百二十四萬港元給賣方興鴻業的代表公司Jaco Resources。



證監會指,上述的電視劇集版權買賣交易根本不是真實的正常交易,而是由梁鳳儀,或梁夫婿黃宜弘有份參與的一個欺詐計畫,目的是要挪用集團大量資產,然後轉移至由梁所控制的名下公司Triglory Corporation,Silver Investment及Sky Joy Holdings ,但公司其他股東及成員事前全不知情。



入稟又指,交易涉及離岸公司董事或授權簽署人均與梁或黃二人有密切的關係,全部都是梁黃的相熟朋友,或是集團的員工。當中涉及二十一個「人頭」,分別為梁私人助理的家姑、奶奶的兩名子女均是梁鳳儀所立「平安囑」的受益人,另包括梁契爺的胞弟、契爺的朋友與親戚、梁的契媽、契媽的姊妹、梁的密友、梁的好友夫婦及其女兒、梁公司的司機,或在集團工作多年的員工,或專責處理梁黃財務事宜的私人助理,該私人助理的丈夫亦是梁「平安囑」的受益人,梁在國內附屬公司的助理,和梁黃名下公司的信託人等。證監會要求法庭下令三人要對集團蒙受的損失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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