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阻差辦公守行為

2020-05-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示威者在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在港島區發起遊行,油尖旺區一帶亦有人聚集。一名五十二歲婦人當日下午,在旺角與集會人士爭執,並因不滿警員拍攝而阻止警員車離開,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控方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撤回控罪,以被告自簽一千五百元,守行及為十八個月了結案件,其間須保持社會安寧及行為良好,不得干犯或企圖干犯牽涉暴力的罪行,並不得威脅他人使用暴力。



事發時被告黃美雲(綠衣)在旺角山東街與集會人士爭執,警方遂趨前查問,並用身上的攝錄機拍下經過。未料被告突然情緒激動,斥警方無權拍攝,並要求警員出示編號。警員其後欲離開現場,婦人又阻止他登上警車,之後更站在行車線上阻止警車車門關上,警方嘗試將她移去行人路,但不成功,於是向她發出口頭警告, 並將她拘捕。



案件編號:西九龍刑事六一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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