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反修例示威者認暴動罪
2020-05-05 00:00
前律政司檢控專員江樂士回應指,被告承認暴動,印證特首林鄭月娥和時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當時正確地定性「六一二」衝突事件為暴動,同時證明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暴動罪檢控示威者並無不妥。法官接納被告承認暴動罪,證實法庭已在法律上同意當日發生的騷亂事件屬暴動。儘管泛民以及市民透過「五大訴求」,要求政府收回暴動定性,但自這案被告認罪後,恐怕未能做到。
二十一歲被告冼嘉豪,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於去年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原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該兩項控罪則不再予以起訴,保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發去年六月十二日,金鐘集會活動原定獲警方以《不反對通知書》批准。警方在立法會大樓位於添美道的行車入口處築起防線,陸續有示威者在入口外湧出馬路,築起路障意圖癱瘓交通。直至下午二時許,近萬名市民包圍立法會大樓,但氣氛仍是和平,未有暴力事件發生。直至三時半左右,大約四五十名示威者在入口外喝罵警察,並投擲雜物等,警方一度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但示威者依然繼續湧前,最終警方須退守防線至立法會公眾入口。
警方退後防線後,示威者繼續向他們投擲頭盔,雪糕筒和雨傘等雜物。被告承認曾向警方投擲一副頭盔和一把雨傘,他當時身處示威者前線,與其他示威者將雜物推向警方。直至接近四時,警方使用催淚彈驅散民眾。儘管大部分示威者離開現場,被告仍留守並繼續多次向警方投擲雨傘等雜物,最後被警方制服在地後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事件中有八名警員受傷,但控方承認沒有證據證實所有傷勢均是被告的行為所導致。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七八三 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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