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等三人刑期上訴失敗

2020-04-3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盧建民及黃家駒三人被指在一六年農曆年初二凌晨參與旺角騷亂,梁因襲警罪及暴動罪成被判囚六年,盧及黃則因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囚七年及三年半。梁黃二人及後不服刑期上訴,盧則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法官昨指三人涉及的暴動罪行極其嚴重,刑期並非明顯過重,而原審法官亦沒有作出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故駁回有關上訴,三人維持原判。梁天琦透過社交平台表明他有機會再向終院提出上訴。

潘兆初首席法官、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及彭偉昌在判詞中強調,香港一直以來都是公認的法治先進地區,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保障市民全面充分享有法律之下各種自由和權利,以及確立香港作為先進文明的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

暴動罪的控訴要旨是犯案者恃人多勢眾以暴力來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所以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在判刑時必須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處以適當的判刑根據適用案例所確立的原則,法庭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足夠阻嚇性的判刑,在一般情況下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刑選擇。

上訴庭指,案發當日群眾起初只是自發聚集,但較後階段則變成有組織有計畫的暴動。參與者均戴上口罩試圖掩飾身分,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於警方防線前潑淋液體和持武器對抗,以及有警員被推倒在地仍遭人用腳不斷襲擊頭部。砵蘭街暴動的參與者與部分參與亞皆老街暴動者的裝束和裝備一樣或相似,故推論他們早前曾參與砵蘭街暴動,故一定程度上有預謀犯案。

有關梁天琦所涉的亞皆老街暴動並非單一事件,是早前在砵蘭街暴動的延續。砵蘭街暴動以在場執法的交通警員為襲擊目標,其後參與者再在亞皆老街集結,襲擊在場執法的警員。梁在亞皆老街以膠桶擲向毫無防備的警長,用腳襲擊又用木製卡板打向其背部。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彭寶琴有充分的證據基礎裁定亞皆老街暴動屬有預謀犯案,且襲警和暴力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六年作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梁天琦雖指他本意是保護本土文化,但他參與的暴動及暴力行為亦與所持理念不成比例,故不能成為減輕刑責理由。上訴庭因此駁回上訴。

對於盧建民的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已詳細及正確地引導陪審團,沒有法律上的錯誤,彭官亦引用了適當的判刑原則,以七年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故拒絕給予上訴許可。而黃家駒被定罪的暴動罪與梁天琦的相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經充分考慮黃家駒承認控罪等求情因素並給予合適的刑期扣減,亦認為黃被判囚三年半是恰當的。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上訴一六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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