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從湯家驊解畫看香港的法律和政治人才

2020-04-30 00:00

此前在特區政府發生了涉及中聯辦的新聞稿事件後,若干建制中人分別解畫。最吸引眼球的,莫過於從反對派轉會建制派的湯家驊資深大律師。一方面說兩辦立場正確,另一方面又拋出中聯辦自願受二十二條監管的觀點,繼而認為兩辦其實是針對建制派議員消極怠工而作出有關言論。隨後另一位建制重要人物梁美芬議員教授兼大律師即指,建制派在拆局中,湯大狀都是弄錯,不知道他腦海中在想甚麼,更認為湯大狀本人也要好好地了解基本法。如此場景,讓建制派支持者情何以堪?但話說回來,建制派的各種甩轆、撻Q、撞車,也不是甚麼新鮮事。按理,建制派人才濟濟,何以至此,值得深思。

中學皇仁仔,大學港大法律系首批學生,政黨創始人,大狀榜名列前茅。這樣的履歷,在港人眼中簡直就是宇宙最強。環顧全球,政治領袖出身法律界的尤其多。以此為參考,湯大狀大有成為世界頂級政治家的潛力,但在香港政壇中卻相當邊緣,未能閃閃發光。原因無他的,這履歷只是被誤以為是宇宙最強。

試問,皇仁華仁加港大中大,與伊頓哈羅加牛津劍橋相比,能是一個量級?田某以最大的尊重指出,在香港設立的港大法律系,在殖民者眼中,大概就與過去在羅德西亞、馬來亞、肯尼亞等殖民地設立的法律系同級,也就是在殖民地設立的當地法律從業人員培訓機構而已,順帶也可為宗主國教授們創造環遊世界、賺取外快的機會,為富餘學術人員提供安身之所。諸如制定法律、參與國際法談判等高級法律人才,當然是留在宗主國本土培養。至於政治家的栽培,更只能是牛津劍橋倫敦的專利。

新聞稿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並不是純粹的香港法律問題,對多數香港律師來說實屬超綱,湯大狀解畫其實也有所為難。深入探究,更有好心做壞事之嫌。在涉及基本法的問題上,經常被建制派法律界人士用來解畫理據的一個論述,是「內地法毋須或不應按照字面理解」。先不說這個論述如何不正確,作為公開發表的論述,這論述會產生兩個印象並造成誤導:一、內地法律不按字面解釋。二、香港法(普通法)都按字面解釋按法律。會造成甚麼誤導?老百姓一般都會理所當然地認為法律當然要按字面解釋,「白紙黑字,冇得抵賴」。所以「內地法律不按字面解釋」,就很容易就變成「大陸就係唔講法律」。

再說這個論述為甚麼錯。實際上,無論是香港法還是內地法,普通法還是大陸法,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均有根據法律目的而不完全簡單按照字面解釋的時候。用按不按字面解釋來區分就是一個錯誤。而且就新聞稿所涉及的問題而言,二十二條清清楚楚說的是「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中聯辦就不是這樣的機構,而是中央自己(不是各部門)直接在港設立的機構。這怎麼不按字面解釋了?

湯大狀等人之所以輕易地拿按不按字面解釋來說理,原因很簡單,就是不懂。只有不懂,才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執業將近五十年,怎麼會不懂?如前文所說,殖民地法律從業人員培訓機構,本來就不是用來培養宗主國與其他國家的國際法談判等工作所需的高級法律人才,而是只需培訓本地法匠。計算再資深,也沒有機會專業地、系統地學習大陸法系法律(包括內地法)。就算學,也就是點皮毛。

但是,學府雖非頂尖,必須肯定的是,湯大狀在那個年代裏,絕對就是香港的天之驕子。湯大狀日前在本報發表《濫用公權》一文,根據香港法律闡明追究議員濫用公權的責任,可謂頭頭是道,盡顯資深大律師的功架。術業有專攻,在殖民地的所謂精英教育下,尤為明顯。至於政治家所需的廣闊視野和超強綜合能力,自然難以孕育。

田善遠(深圳市安和城市風險管理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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