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辱國旗改囚20天 官指行徑惡劣

2020-04-2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二十一歲運輸工人去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和你shop」行動時,涉多番拋高及踐踏國旗,把被噴上黑漆及不明液體的國旗遊走示眾,再把國旗丟進垃圾車後舉足把垃圾車踢進水池。他去年承認侮辱國旗罪後被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指判刑明顯不足而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指被告的辱旗行徑惡劣,昨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裁判官判處的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監禁二十日。被告透過律師指他對結果感到失望,仍需時與律師團隊商討會否作出上訴。

廿一歲被告羅敏聰,被控於去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潘兆初首席法官、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及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昨在高等法院宣布書面裁決。上訴庭指國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上訴庭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四個月,考慮羅已完成六十四小時社會服務令,故改判即時入獄二十天。」

上訴庭認為羅在大眾面前公然以一連串不同的手法侮辱國旗的犯案情節十分嚴重,當中包括:羅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把國旗拋高,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羅把被噴上黑漆及不明液體的國旗遊走示眾,從新城市廣場帶至港鐵沙田站,再帶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中間棄掉,羅亦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把裝着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上訴庭指羅拋高及踐踏國旗的行為儼如在表演及嬉戲,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

上訴庭又指原審裁判官李志豪處理本案的事實上犯了嚴重錯誤,由於李官沒在內庭看過被傳媒拍下羅和其他示威者侮辱國旗的過程錄影片段,以致他未能充分及全面掌握和理解實際的案情判刑時低估了本案的嚴重性,沒有充分考慮本案有關「夥同犯罪」的加刑因素,也沒有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侮辱國旗罪的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上訴庭認為李官判處二百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屬明顯不足,而即時監禁是唯一合理的判刑選擇,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六十四小時的社會服務,最終判其監禁二十日。

另外,律政司昨夜發聲明表示,歡迎上訴庭重申終審法院在吳恭劭案對侮辱國旗罪立法目的和控訴要旨權威的意見,即罪行條文旨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並釐清侮辱國旗罪的判刑原則及需考慮的因素。

上訴庭雖然申明毋須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但強調法庭量刑時必須審視被告人的行為對國旗造成、帶來或引致的侮辱程度。被告人對國旗的侮辱愈惡劣,對第七條所保護的合法利益貶損就愈大,他要面對的判刑,包括懲處方式和刑期(若是即時監禁),就會愈嚴厲,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量刑基準不應少於四個月。案件編號:高院覆核申請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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