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辱国旗改囚20天 官指行径恶劣
2020-04-25 00:00
廿一岁被告罗敏聪,被控于去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及沙田大会堂一带,公开及故意以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潘兆初首席法官、朱芬龄上诉庭法官及彭伟昌上诉庭法官昨在高等法院宣布书面裁决。上诉庭指国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护国旗免遭侮辱,以维护独有象徵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国旗的合法利益。「上诉庭认为量刑基准不应少于四个月,考虑罗已完成六十四小时社会服务令,故改判即时入狱二十天。」
上诉庭认为罗在大众面前公然以一连串不同的手法侮辱国旗的犯案情节十分严重,当中包括:罗与其他示威者一边叫口号,一边把国旗抛高,有人拱手搭桥让人龙边穿越边践踏国旗,罗把被喷上黑漆及不明液体的国旗游走示众,从新城市广场带至港铁沙田站,再带到新城市广场和大会堂中间弃掉,罗亦把国旗犹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车,把装着国旗的垃圾车踢进水池。上诉庭指罗抛高及践踏国旗的行为俨如在表演及嬉戏,亦有鼓动在场其他人的效果,严重贬损国旗所代表的国家尊严,行为明显表达对国旗轻藐、污蔑、嘲弄、鄙视和弃绝。
上诉庭又指原审裁判官李志豪处理本案的事实上犯了严重错误,由于李官没在内庭看过被传媒拍下罗和其他示威者侮辱国旗的过程录影片段,以致他未能充分及全面掌握和理解实际的案情判刑时低估了本案的严重性,没有充分考虑本案有关「夥同犯罪」的加刑因素,也没有考虑阻吓的判刑元素、侮辱国旗罪的立法目的和控诉要旨。上诉庭认为李官判处二百小时的社会服务令属明显不足,而即时监禁是唯一合理的判刑选择,但考虑到罗认罪、已完成六十四小时的社会服务,最终判其监禁二十日。
另外,律政司昨夜发声明表示,欢迎上诉庭重申终审法院在吴恭劭案对侮辱国旗罪立法目的和控诉要旨权威的意见,即罪行条文旨在在全面保护国旗免遭侮辱,以维护独有象徵国家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之国旗的合法利益,并厘清侮辱国旗罪的判刑原则及需考虑的因素。
上诉庭虽然申明毋须就侮辱国旗罪定下量刑指引,但强调法庭量刑时必须审视被告人的行为对国旗造成、带来或引致的侮辱程度。被告人对国旗的侮辱愈恶劣,对第七条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贬损就愈大,他要面对的判刑,包括惩处方式和刑期(若是即时监禁),就会愈严厉,认为即时监禁是唯一的判刑选择,量刑基准不应少于四个月。案件编号:高院覆核申请四——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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