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來港上市誘因足 企業版非同權或無必要
2020-04-20 00:00
目前不少內地企業前往美國證交所上市時,會通過可變利益實體結構(VIE)申請上市,即在海外註冊控股公司作為融資平台及境外上市主體,再通過協議令該主體控制內資運營公司,如目前在港上市的阿里巴巴(9988)、在美上市的百度等均採用該方式在境外上市。
不過,去年年底美中經濟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曾向國會提交報告,建議禁止利用VIE架構的中國企業在美上市,梁定邦指,美國監管機構未來或許會取締VIE架構上市的中國企業,而對中國公司的披露要求亦有機會令公司違反中國信息安全法,該類可能出現的情況或令中國企業更加傾向選擇香港或內地市場,而非美國。
此外,新冠肺炎大流行,世界供應鏈及市場大受影響。梁定邦認為,世界市場已經出現變化,能夠盡快恢復供應的國家,將會最有可能迅速恢復經濟,因此像中國這樣擁有強大供應鏈的國家將有機會獲得最大收益,而逐漸復甦的行業如基建、醫療用品等或會吸引更多投資者關注,投資需求未必會繼續專注於高科技行業,因此法團股東的同股不同權制度,可能對本港股市吸引更多業務的企業沒有太大用處。
本港在2018年4月訂立上市新規,容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不過能夠享有不同投票權的受益人,必須是個人,而非任何公司或法團。港交所(388)在今年1月再發布諮詢文件,希望可以擴大現有的不同投票權制度,容許法團股東享有不同投票權,業界普遍認為,此舉將更有利創新產業公司保持控制權。
梁定邦指,同股不同權存在的重要理由,是創始人能夠保留控制權,以便能夠實現公司的發展願景。而香港市場願意為創始人而接受「個人版」非同權。
他又表示,非同權制度不應被鼓勵使用,因業界普遍認同制度不利公司治理,如果香港一定要採用「企業版」非同權,則一定要權衡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收益,並且引入減少濫用該制度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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