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来港上市诱因足 企业版非同权或无必要
2020-04-20 00:00
目前不少内地企业前往美国证交所上市时,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VIE)申请上市,即在海外注册控股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及境外上市主体,再通过协议令该主体控制内资运营公司,如目前在港上市的阿里巴巴(9988)、在美上市的百度等均采用该方式在境外上市。
不过,去年年底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C)曾向国会提交报告,建议禁止利用VIE架构的中国企业在美上市,梁定邦指,美国监管机构未来或许会取缔VIE架构上市的中国企业,而对中国公司的披露要求亦有机会令公司违反中国信息安全法,该类可能出现的情况或令中国企业更加倾向选择香港或内地市场,而非美国。
此外,新冠肺炎大流行,世界供应链及市场大受影响。梁定邦认为,世界市场已经出现变化,能够尽快恢复供应的国家,将会最有可能迅速恢复经济,因此像中国这样拥有强大供应链的国家将有机会获得最大收益,而逐渐复苏的行业如基建、医疗用品等或会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投资需求未必会继续专注于高科技行业,因此法团股东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可能对本港股市吸引更多业务的企业没有太大用处。
本港在2018年4月订立上市新规,容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不过能够享有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必须是个人,而非任何公司或法团。港交所(388)在今年1月再发布谘询文件,希望可以扩大现有的不同投票权制度,容许法团股东享有不同投票权,业界普遍认为,此举将更有利创新产业公司保持控制权。
梁定邦指,同股不同权存在的重要理由,是创始人能够保留控制权,以便能够实现公司的发展愿景。而香港市场愿意为创始人而接受「个人版」非同权。
他又表示,非同权制度不应被鼓励使用,因业界普遍认同制度不利公司治理,如果香港一定要采用「企业版」非同权,则一定要权衡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收益,并且引入减少滥用该制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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