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放寬港澳匯款使用限制

2021-01-0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人民銀行近日與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銀保監會、外管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其中包括放寬港澳居民匯入內地銀行同名戶口的資金可作消費性使用,自2月4日起實施。

《通知》共分五個部分,共15條,涵蓋圍繞實體經濟需求推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人民幣結算便利化、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結算流程、優化跨境人民幣投融資管理、便利個人經常項下人民幣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使用五方面內容。

便利個人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收付方面,其中一項為便利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接收港澳同名匯款。境內銀行可為港澳居民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用於接收港澳居民每人每日8萬元人民幣額度內的同名帳戶匯入資金,境內銀行應確保匯入及匯出資金使用符合現行規定,其中匯入資金僅可用於境內消費性支出,不得購買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

在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投融資管理方面,則包括放寬對部分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使用限制。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人民幣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等,在符合下列規定的情形下,在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使用:不得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用於證券投資;除經營範圍中有明確許可情況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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