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兩辦」絕對有權處理內會問題
2020-04-18 00:00
梁振英昨引用《基本法》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為例,指香港「既然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則必然有兩辦這樣的中央人民政府的部門,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管轄香港」,故郭榮鏗作為會議主持人,拒絕讓立法會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職責,兩辦絕對有權有責處理,權限更不限於譴責。
就《基本法》二十二條列出,「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梁振英舉例如根據《基本法》,香港自行管理公共財政,因此中央財政部不得干預、事實上也沒有干預本港財政,從這裏反映出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和內地城市的差別。他批評公民黨和其他泛民「去中央化」,拒絕承認中央政府(包括「兩辦」)的合法權力,問題愈來愈突出,也愈來愈嚴重,「點止拉布咁簡單」。
譚惠珠也指,港澳辦及中聯辦發聲是責之所在,並非干預,《基本法》二十二條的對象應該是「沒有經過國務院指定負責管理香港事務的部門,或者省市機構」。而根據《基本法》十二條,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內部的分工是把港澳事務,例如監督《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情況,以及聯繫港澳政府的工作分派給港澳辦,因此港澳辦有權責了解落實《基本法》的情況,中聯辦則需協同港澳辦落實監督《基本法》實施的工作,保持渠道暢通,直接與香港政府處理具體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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