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須訂國家安全法 饒戈平:逼在眉睫
2020-03-31 00:00
饒戈平指出,在香港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機制,是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不容推諉的憲制責任,但香港現時既未完成二十三條立法,也未設立相應執行機構,成為世界上罕見的國家安全不設防地區,近年來激進分子和本土分離勢力在香港加緊鼓吹「港獨」、策動暴亂、「攬炒」禍港;外部勢力通過多種方式干預香港政治事務,對中國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屢屢碰觸「一國兩制」底線,對香港和國家安全形成威脅。
他說,香港及早完成國家安全立法逼在眉睫,同時也有必要會同中央建立健全反外部干預的協同機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一日得不到建立,香港就一日難得安寧;拖延得愈久,付出的代價就愈大,國家直接介入的可能性也就愈益顯得必要。」
他提到,中央及特區政府應完善落實中央管治權的各項配套制度機制,包括關於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選拔、任命、監督、罷免的相關制度和程序;關於中央解釋《基本法》的實施細則;關於中央修改《基本法》的程序規則等;另外應健全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制度,包括完善中央就有關事務對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制度,完善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制度,向中央報告特區特定重大事項的制度等;另一方面,要在香港進一步落實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完善公務員管理制度。
饒戈平表示,香港修例風波持續至今,深深影響着「一國兩制」進程,香港的社會思潮混沌迷亂,政治版圖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所有持份者,包括中央政府、特區政府、香港社會各界以至內地民眾都有必要痛定思痛,認真總結二十二年來實施「一國兩制」的經驗教訓,反思既往的認識和工作,尋求打破僵局、形成共識的解決之道,謀劃香港的長治久安。
他說,管治香港絕不能簡單理解為只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規定中央有權管,同時也授權香港自己管,在實行單一制結構的國家,中央政府享有對全國境內所有地區的管治權,地方管治權皆由中央授予,「只是鑒於憲法確立了『一國兩制』原則,鑒於香港特殊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基本法》才明確授予香港特區以單一制國家內最高程度的地方自治權,使得『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成為《基本法》最大的亮點,香港也因此更加名噪於世。」他又指,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以遵從一國、遵守中國憲制秩序為前提獲得的,「脫離了中國這個特定國家,脫離了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基礎,香港的高度自治只能是烏有之鄉、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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