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疫監」北上 隔離漢囚六周 違令男入獄十日
2020-03-31 00:00
羅官判刑時表示,案發時本港疫情嚴重,人人自危,但被告行為十分諷刺,當防疫人士及救護人員努力工作,務求阻止疫情蔓延,保障公眾健康,但被告卻為達自己目的,白費了他們的努力。羅官亦指,市民須與政府攜手配合才可對抗疫情,同時批評被告行為不止涉及一、兩人,行為非常不負責任,判囚十天。
兩被告為黃義強(四十一歲)及謝永鈺(三十七歲),分別被票控違反檢疫期間的限制罪,控罪指兩人分別於二月十二日及十三日,無合理辯解及未獲衞生處人員授權許可下,離開報稱的強制檢疫地址。
案情指,黃於二月十日經港珠澳大橋入口管制站由內地到港,衞生處人員告知他須接受為期十四天強制隔離令,直至二十三日才完成隔離令。但他卻在十三日早上經港珠澳大橋離港,被人發現違反檢疫令,即時送往隔離營繼續接受強制檢疫。黃在警誡下稱,因隔離在家感到「好悶」,故打算離港到內地消遣。
謝則於二月八日經深圳灣口岸入境,當時亦獲告知要在接受十四天強制檢疫令,直至二十一日才完成隔離令,但他卻在十二日經深圳灣口岸離港,當時並未完成檢疫令,被人發現後即時帶到隔離營接受強制檢疫。他昨日沒有律師代表,未有求情,但透露當日因想探望病母而離港前往內地。
政府昨日發新聞稿表示歡迎有關裁決,認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訊息,指出違反強制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檢疫令的人絕不容忍。政府又重申,遵從強制檢疫令對全港同心抗疫至為重要。
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台灣逗留的人士,以及所有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半年,衞生署提醒受強制檢疫人士應遵守上述法定要求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
案件編號:九龍城傳票五○四二六五、西九龍傳票一八六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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