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經時事分析】太空愛漫遊 衝出宇宙的法律思辨

2020-03-30 00:00

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全球封關,有意外遊的人,恐怕只能飛往太空。航天科技進步,令太空旅行變得可能,人類在太空的活動,相信會愈見頻繁及多元。問題是,在領空不知誰屬的太空活動,該以甚麼法例維持秩序,保障各人權益?

現今航天計畫已不限於國家項目,一些富可敵國的商人也積極發展太空業務。亞馬遜創辦人Jeff Bezos去年五月展示了旗下公司Blue Origin的月球登陸器,令人猜想他或有意開採月球資源,但他是否有權擁有該些資源?其他太空經濟活動及其帶來的潛在問題,當中的法律責任由誰負起?

法律問題一:太空資源擁有權誰屬?

美國在一五年通過法案,容許美國公民擁有、出售及轉讓他們開採的太空資源,包括水和礦物。惟有美國太空法專家指出,此法案或違背聯合國的《外層空間條約》。後者規定所有簽訂國家不得透過使用、佔據或其他方式,聲稱擁有太空主權。專家質疑美國本身也不能佔有外太空,怎能准許其國民佔有太空資源?

有國際律師建議參考兩套國際做法去規管太空採礦,一套是公海模式,即任何人在公海開採資源如捕魚,均毋須國際許可;另一套則是海底採礦,由一百六十七個國家和歐盟組成獨立國際組織,負責組織、審批及監管在國際海底區域開展的所有採礦相關活動。

法律問題二:如何合理分配地球軌道?

另一個可預見的情況是未來發射上太空的物體數量將會大增。另一位超級富豪Elon Musk旗下的太空企業SpaceX,正計畫發射一點二萬顆人造衞星,以建立一個極高速的衞星互聯網網絡。衞星營運商的發射及軌道計畫,須得到其國家通訊監管機構批准,惟像SpaceX規模如此龐大的計畫,某程度上損害了其他航天國家的利益,當今世上卻無可以處理這類爭議的跨國監管機構。

研究太空法二十多年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主任趙雲,在接受智經訪問時表示,發達國家佔用了大量地球靜止軌道,部分國家又登記尚未發射且不計畫發射的衞星,佔用軌道資源,國際間,特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對如何合理地分配地球軌道一直存在不少爭議。

法律問題三:如何處理太空殘骸?

太空的物體數量大增,太空殘骸問題亦將更加嚴峻。現時外太空已有超過二點三萬件直徑大於十厘米的軌道碎片、約五十萬塊直徑一至十厘米的小碎片。根據國際太空法,遺留在太空的物體屬於其發射國家。

聯合國在〇七年通過《空間碎片減緩指南》,要求會員國或國際組織盡力減少空間碎片,並提出減少方案。惟指南不具約束力,目前國際的討論焦點,主要落在賠償責任以及空間碎片的處理成本。有太空政策專家提出,建立一個類似海上打撈的制度,使指定機構可在未經准許下回收殘骸,或加快得到准許回收殘骸。

法律問題四:發生碰撞 責任誰負?

浮遊在外太空的大量衞星及太空垃圾有可能相撞。美國非牟利航天研發中心Aerospace Corporation的研究員發現,假如所有大規模發射衞星計畫全部實行,以當前的追蹤技術,每年將會發出六點七萬次碰撞警報,操作員或需每日操作衞星數百次預防碰撞。即使操作員只錯過一次正確的警報,也有可能做成災難性的後果。

根據目前的太空法,發射者需為發射物體所造成的損毀負責,但發射者未必是該物體的擁有者,亦可能涉及官方航天機構及私人企業,令法律問題更為繁雜。另外,當兩個物件在太空中碰撞,要釐訂由哪一方負責任將會相當困難。

以法律規管太空活動 各國欠共識

世界各國均意識到,在太空發展上不能再各自為政。聯合國外太空事務辦公室前年舉辦首屆「太空法和政策會議」,有來自四十七個國家的太空機構和政府代表等出席,重點討論減緩和補救太空殘骸,以及探索、開發和利用太空資源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對於開採太空資源,有與會者提出,國際社會需要適時制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規範太空資源商業開採的條款和條件。

惟趙雲教授表示,隨着航天國家的增多、各國利益的考量,達成國際條約愈來愈難,所以現在的重點已轉向軟法的制訂和實施,例如指導性文件。不過若人類探索太空不自律制約,即使法律條文寫得多詳細、多嚴厲,恐怕也徒勞無功。

開發太空看似離香港市民的生活很遠,其實和大眾息息相關。趙雲教授指出,部分國家壟斷衞星軌道,導致部分市民使用通訊服務時,要承擔高昂價格。

隨着太空商業活動愈見頻繁,其所帶來的潛在問題,對企業以至市民可能有一定影響,社會應持續留意國際規管太空活動的進展。

(全文見智經研究中心網頁:www.bauhinia.org)

智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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