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三生藏雷射筆罪成

2019-11-0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正式受審的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裁決,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見圖)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後,認為雷射筆本身非攻擊性武器,惟剛滿十六歲被告蓄意以雷射筆傷害警方眼睛或皮膚;另被告曾指「雨傘爛咗」作開脫的藉口,明顯屬有意圖改裝,最終行使權力引用《裁判官條例》修訂控罪,裁定一項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惟考慮到辯方呈上立會議員朱凱廸、鄺俊宇、陳日君樞機等的求情信,押後至本月二十五日判刑,期間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勞教所、更新中心、教導所報告。

蘇官昨引用《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七條》指,如控罪有缺陷、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及有責任修訂控罪,即將首項控罪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攻擊性武器」。辯方大律師趙嘉銘反駁指,修改控罪無必要性及造成抗辯不公,無論是工具抑或是武器,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該物品,惟蘇官考慮後,認為辯方早前沒有對證供或證據作出重大的挑戰,直言此舉不會對被告帶來不可挽救的不公,最終決定行使權力改控。

就讀中三的被告被控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一項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九月二十一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發出綠色強光的雷射筆。他同被控在《公安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長八十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五十五厘米的行山杖。首項控罪修訂前後最高刑罰同樣為罰款五千元或監禁兩年;後者刑罰則為監禁三年、判入勞教所、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蘇官認為兩名警員的證供均為誠實、可靠,被告屬自願回答警員查問,承認出現在該處的目的是參與遊行。蘇官認為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考慮現場因素,「如只是身處和平示威中,何須使用於肢體衝撞的裝備,而雷射筆本非用於照明,故認為被告帶備雷射筆是用來照射警員眼睛」,蘇官又形容被告砌詞開脫,「若然雨傘爛咗,為何不立即拋棄,反而要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加上雨傘經改裝後露出四十七厘米的傘柄,被告能躲於傘後攻擊警方,使攻擊範圍增加。

被告聞判後落淚,亦不時緊咬雙唇望向前方。趙大狀遂呈上七封求情信,透露患有讀寫障礙的被告因此事使其七旬老父操勞,已深感後悔。趙大狀稱此事緣於前所未見的社會運動,被告犯案非為個人利益,重犯機會極低,目前遭還柙近七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訓,冀法庭判短期監禁式刑罰,令其可即時獲釋,重返校園生活。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本報查詢時強調,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可因應情況修改控罪,如控辯雙方有不滿,大可按既定程序向高等法院上訴。案件編號:屯門刑事七〇〇〇一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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