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內地生藏伸縮棒囚六周
2019-11-08 00:00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直言控方選擇以《公安條例三十三條》起訴,判刑受制於監禁或入勞教中心。羅官考慮到陳管有的伸縮棒有可能是用作自衞,他從未展示或使用,故無任何證據證明陳是參與暴動之一員,如採納勞教所報告的建議,陳將「失去一段相當長時間的自由,未必合乎比例」,故判其即時監禁九星期,扣除因承認罪行的三分之一刑期後,須監禁六星期。
辯方大狀透露,二十四歲的陳子謀(見圖)在重慶出生,從小喜愛音樂,自十五歲來港後成績一直名列前茅,曾獲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他解釋當日須回深圳教鋼琴以賺取生活費,其後擬回到宿舍,惟地鐵因公眾活動停駛,陳遂舉高雙手、友善地上前向警方詢問如何離去,可見其並無參與示威遊行的意圖。辯方續稱陳無刑事定罪記錄,如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冀法庭可判短期監禁的刑罰。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三四四〇——二〇一九。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