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三生藏雷射笔罪成

2019-11-0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反修例运动以来首宗正式受审的案件,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少年庭裁决,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见图)考虑所有证供及证据后,认为雷射笔本身非攻击性武器,惟刚满十六岁被告蓄意以雷射笔伤害警方眼睛或皮肤;另被告曾指「雨伞烂咗」作开脱的藉口,明显属有意图改装,最终行使权力引用《裁判官条例》修订控罪,裁定一项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及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成。惟考虑到辩方呈上立会议员朱凯廸、邝俊宇、陈日君枢机等的求情信,押后至本月二十五日判刑,期间索取青少年罪犯评估委员会、劳教所、更新中心、教导所报告。

苏官昨引用《裁判官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如控罪有缺陷、证供与控罪不符时,裁判官必须及有责任修订控罪,即将首项控罪中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为「攻击性武器」。辩方大律师赵嘉铭反驳指,修改控罪无必要性及造成抗辩不公,无论是工具抑或是武器,控方只须证明被告是否有意图使用该物品,惟苏官考虑后,认为辩方早前没有对证供或证据作出重大的挑战,直言此举不会对被告带来不可挽救的不公,最终决定行使权力改控。

就读中三的被告被控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十七条,一项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九月二十一日在屯门站公共交通交汇处有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枝发出绿色强光的雷射笔。他同被控在《公安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同日同地管有长八十厘米经改装的长伞、长五十五厘米的行山杖。首项控罪修订前后最高刑罚同样为罚款五千元或监禁两年;后者刑罚则为监禁三年、判入劳教所、更生中心或教导所。

苏官认为两名警员的证供均为诚实、可靠,被告属自愿回答警员查问,承认出现在该处的目的是参与游行。苏官认为雷射笔本身不是攻击性武器,但考虑现场因素,「如只是身处和平示威中,何须使用于肢体冲撞的装备,而雷射笔本非用于照明,故认为被告带备雷射笔是用来照射警员眼睛」,苏官又形容被告砌词开脱,「若然雨伞烂咗,为何不立即抛弃,反而要将行山杖藏在雨伞内」,加上雨伞经改装后露出四十七厘米的伞柄,被告能躲于伞后攻击警方,使攻击范围增加。

被告闻判后落泪,亦不时紧咬双唇望向前方。赵大状遂呈上七封求情信,透露患有读写障碍的被告因此事使其七旬老父操劳,已深感后悔。赵大状称此事缘于前所未见的社会运动,被告犯案非为个人利益,重犯机会极低,目前遭还柙近七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训,冀法庭判短期监禁式刑罚,令其可即时获释,重返校园生活。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接受本报查询时强调,根据《裁判官条例》,裁判官可因应情况修改控罪,如控辩双方有不满,大可按既定程序向高等法院上诉。案件编号:屯门刑事七〇〇〇一九——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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